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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纠纷背后,承办方保险公司赞助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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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频繁的马拉松赛事背后,伴生的违规和纠纷也在频繁出现。面对纠纷等问题,赛事组委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中,责任又如何认定?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赵春艳报道

北京马拉松和杭州马拉松赛事刚刚落幕,南京马拉松又要开始奔跑,上海、广州、深圳马拉松也蓄势待发。秋冬时节,各地的马拉松比赛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频繁的赛事背后,伴生的违规和纠纷也在频繁出现。马拉松的举办者一般为各方汇集组成的组委会。那么,出现问题的时候,组委会如何面对?责任归属如何认定?

承办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赛事中,承办方要负责很多事务。运动员出现的受伤甚至猝死都不可避免地产生民事责任等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承办方或者承办公司作为责任人。

年6月17日,云南省大理举办了“天下大理·纯境宾川”山地马拉松赛,项目有男女山地马拉松赛、男女10公里欢乐健康跑。该赛事组委会的赛程规定中明确,该赛事的主办单位为宾川县水果行业协会,承办单位为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协办单位为宾川跑吧户外运动俱乐部。

袁文杰作为一名参赛者报名参加10公里健康跑。比赛前,袁文杰向组委会签署了《宾川半程马拉松赛免责承诺书》。但是,袁文杰跑到终点后倒在了终点外,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袁文杰心跳恢复,但意识无恢复,医院进行一系列救治后仍未恢复,后被鉴定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五级伤残。

袁文杰受伤后,该赛事组委会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袁文杰理赔了保险赔偿款近28万元。然而,袁文杰的家属无法接受袁文杰的状态并且认为后续的治疗理应由承办单位负担。于是,其将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2万多元。

彼时,原被告双方对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是否适格的问题争执不下。法院后来认定,虽然该赛事的主办单位是宾川县水果行业协会,但具体承办单位是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整个赛事的组织、实施均为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因此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是适格被告。

但对于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官认为,案中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在赛道周边设有临时急救站、沿途供水等,并且竞赛规程和参赛手册均对报名参赛人员的健康提出要求并作出免责声明,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事项义务。造成本案的发生是袁文杰对自身身体的认识不够,缺乏安全意识,并且袁文杰诉称承办方对袁文杰抢救不及时导致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认定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这样的纠纷案并非个例。几年前,马拉松爱好者吴志刚“替跑猝死案”中,其家属同样将承办公司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及被替跑的李某告上了法庭。

年12月10日,在“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中,吴志钢佩戴“李某、F”号码布参跑,到达终点后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理由是“过度运动(马拉松赛)”。

法院审理发现,吴志刚曾跑过马拉松运动,熟知比赛的流程、规则和风险。其坚持用他人号牌参赛本身具有很大过失。法院最终认定,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在参赛包发放及赛中没有制止吴志刚方面不存在过失,但其检录行为让身为男性的吴志刚佩戴女性标牌可认定存在过失;吴志刚的死亡与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了吴志刚家属的请求。

不过,该公司作为马拉松比赛的承办方在吴志刚死亡后基于人道主义,给了吴志刚家属10万元。厦门赛事组委会对“转让号码布致严重事故”的李某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禁止参加由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的处罚。

保险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

参加马拉松比赛的选手都会有报名费用,这其中也包含了每个人必要的保险费用,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有地方的分支机构。各地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需要对参赛马拉松的运动员意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年10月25日,首届百里洲马拉松比赛在湖北省枝江市举行。赛前,大赛组委会委托第三人枝江市迅安达旅行社组织所有参赛队员在人寿保险枝江支公司处投保了“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承保通知书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额40万元。参赛运动员袁明向大赛组委会缴纳了20元报名费,也即保费。同日,第三人迅安达旅行社向人寿保险枝江支公司汇交了99位参赛选手(含袁明)的保费,投保了“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版)”,袁明为被保险人。

比赛中,袁明在奔跑至赛道刘凤路与长江大堤交界处时突然倒地,执勤民警将其送至赛事终点站医疗救护点进行施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袁明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袁明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认为袁明系因剧烈运动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致心源性猝死。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袁明猝死的原因不在公司参保的范围之内,并没有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于是,袁明家属将人寿保险枝江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袁明猝死能否认定为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查明,袁明在参赛过程中猝死,该保险公司经大赛组委会通知参与事故的处理,故该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知情。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将袁明诊断为心脏猝死,但心脏猝死是一种死亡状态,医院对心脏猝死的原因未进行分析。

所属保险公司提供了枝江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马拉松选手袁明医疗救护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记载“经医疗救治组专家分析,袁明可能存在潜在心脏疾患,因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袁明剧烈运动后摔倒并引发心脏猝死,按照常理,应当理解为具有外部性和非病理性。案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采用格式条款,对“意外伤害”“猝死”有不同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即应当理解为袁明在剧烈运动过程中摔倒,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进而导致心脏死亡,属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按照承保通知书上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

赞助商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马拉松赛事火爆,自然吸引了众多赞助企业的加入。仅年,有家企业赞助各类马拉松赛事,食品饮料、金融、汽车、体育用品成为主力行业。据了解,通常马拉松的赞助级别分为4级:冠名赞助商、官方合作伙伴、官方赞助商、官方供应商。

赛事中,有些赞助商会有独家或者排外的准许,对其他赞助企业的某些行为会认为侵犯自己的权益。

年“广汽丰田·广州马拉松赛”中,就出现了类似的纠纷。后来,被授权方江西维世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维世德)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夫山泉)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承办方广州市体育竞赛中心和北京智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智美赛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乙方2)签订《-年广州马拉松赛市场开发和赛事运行服务合作合同书》,约定利用赛事市场开发资源(包括电视转播权、比赛印刷品广告资源、排他性营销权、视觉识别系统使用许可权、赛事冠名权、赛事指定产品授予权、赛事合作伙伴及各等级赞助商、供应商、服务商的授予权等)进行市场商业营利开发活动。此后,“智美”方面授权江西维世德赛事运营权和商业赞助权。

年10月12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与江西维世德签订协议,约定怡宝为赛事官方供应商和赛事赞助商,提供现金和实物赞助,赞助款为万元,货品总价值为50万元。怡宝的产品在年广州马拉松赛中作为唯一指定产品,具有水和饮料的排他性。

该赛事期间,农夫山泉工作人员在赛道边摆放、展示其饮用水,并打出“农夫山泉为你加油”的横幅。江西维世德认为,未经授权在广州马拉松赛上进行宣传,侵害了赛事经营权和商业赞助权。之后,江西维世德诉至法院,要求农夫山泉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马拉松比赛场地具有开放性,必须占用大量公共资源,江西维世德不能证明农夫山泉占用了江西维世德依合同取得的独占使用的广告位置资源。另外农夫山泉并未宣称其为广州马拉松赛的赞助商、供应商或服务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宣传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认为被告与广州马拉松赛具有关联,不能认定侵犯了江西维世德的市场开发权。

至于农夫山泉是否侵犯了水和饮料的排他使用权,法院认为,该“唯一”和“排他性”宣传权益的权利人为怡宝公司,并非江西维世德,不是主张该项损害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而且江西维世德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其索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江西维世德的请求。原标题:马拉松赛引发的权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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