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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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女学生在公交车上心脏病发作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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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名身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孩,乘坐公交车去上学时,因突然心脏病发导致身亡。事后家属以司机有义务给女孩心肺复苏,而不是站在原地等救护车存在过错为由,将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9.3万元。

(来源:光明网)

17岁女孩小丽(化名)在8岁时,就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每年发作频率为一至两次。

事发当天早上,小丽像平时一样乘坐公交车去上学时,因突然病发,以面部朝下的姿势倒在了公交车的走道上,

司机发现情况后,立即将车安全停放好并拨打急救电话,事后就向上级反映情况。虽然司机已经第一时间叫救护车,但小丽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小丽系因心脏病发作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后悲痛欲绝的父母要求查看当时在公交车上的监控。结果不曾想,小丽父母看完监控后,就以司机站在一旁看、没有第一时间给小丽心肺复苏存在过错为由,将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9.3万元。

孩子只有17岁,高高兴兴地出门去上学,结果却意外发病死在了公交车上。作为父母确实难以接受。

但是,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责任,一定要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法院不仅不会支持其诉求,还会判定其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小丽父母的诉求会获得支持么?

小丽乘坐公交车出行,与公交车公司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公交车司机确实有救助义务。如果司机未履行义务,就属于过错行为,因过错行为而造成乘客损害的话,那公交车公司确实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认定公交车公司承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交车司机当时存在过错行为;二是司机的过错行为与小丽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从司机发现倒在地上的小丽后,用时2分32秒就将车停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拨打完电话后,司机根据规定疏散其他乘客并协助救护人员将小丽送上救护车,因此其一方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

其次,事发时司机开车时并没有超速行驶或急刹车等过错行为。也就是说,小丽倒在地上是因为自身发病所致。与司机的驾驶操作无关。

最后,虽然家属主张司机没有给小丽实施心肺复苏。但是,心肺复苏系专业技能,司机在不了解小丽倒地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据此视为其不尽力救助。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公司并没有存在过错,因此判定小丽父母一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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