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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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治阑尾炎,却因诊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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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9日上午,男子李某因肚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阑尾炎,随后李某就办理了住院手续。手术后,李某被送回病房十多分钟就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抢救一段时间后,李某又被转入ICU科继续抢救,直到第二天下午4点,医院没有办法医院治疗。经过41天的治疗,李某的病情才有所好转。李某本身就一阑尾炎,医院在手术中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李某病情有更坏的发展,给李某的身体上、经济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对此,李某将医院诉至法院。据了解,李某于年1月29日上午因肚子疼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年1月29日15:30分医院对李某在全麻、静吸复合麻醉下行腹腔阑尾切除术,当天17时左右,李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积极抢救恢复心跳及自主呼吸,经家属同意后转入ICU治疗。治疗过程中,18:30分开始反复多次抽搐,神志不清。李某于年1月30日16:02出院。李某在医院共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64元。出院记录载明:医院治疗。同年1月30日18时至年3月12日10时,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其伤情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李某在该院支出医疗费.19元。医院康复治疗花费元。李某于年11月9日11:11在某卫生中心入院治疗7天,诊断为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抑郁状态,李某未主张住院七天的花费。以上李某共计住院49天,支出医疗费用.83元。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于年10月19日作出了泰东司鉴所〔〕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的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80%;被鉴定人李某肢体及运动功能无明显障碍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致残标准,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年4月17日,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鲁安康[]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李某构成八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肥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于年10月19日作出了泰东司鉴所〔〕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的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80%”,法院酌定医院对本次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年6月11日,法院作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1元”的判决。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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