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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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麻醉意外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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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

李某,因“卵巢囊肿”医院治疗。然后,在全麻+喉罩下做了卵巢囊肿剥除术,手术很顺利。但,李某返回病房途中被发现无自主呼吸,无心率,面部发绀,医院立即给予心肺复苏,虽然心肺复苏成功,但大脑未复苏,医院考虑是心肺骤停导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

鉴定意见

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方存在麻醉记录不完整、未见术后监测记录、未见使用肌松药物拮抗剂的记录等过错;患者转回病房途中病情突变,最可能是麻醉苏醒不完全,很可能与麻醉药物和肌松药物的残余作用有关。由此可见,患者发生麻醉后并发症的主要原因与麻醉管理尤其是麻醉苏醒期间的处理有关。最终,认定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考虑为70%-90%。

评析

麻醉是外科手术治疗的重要环节,虽然现代医疗条件下实施麻醉仍存在一定不可知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但是如果能够严格按照麻醉相关规范操作,通常能够避免麻醉并发症的出现,或者即使出现麻醉并发症,也能够及时救治。患者麻醉出现意外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通常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有无术前访视记录。择期手术时,规范要求麻醉师必须要在术前一天进行麻醉前的访视,以全面评估麻醉风险。

2、麻醉过程中,对麻醉药物、麻醉方式以及患者各项生命体征的记录是否准备、完整。

3、麻醉后恢复室的监护是否完整且充分。

4、麻醉后恢复室转出评估是否准确,如神志状态是否清醒;呼吸、心率是否正常;观察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5、术后转运是否规范,如是否有麻醉科医师护送。

6、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是否规范,如有无及时心肺复苏、有无及时插管辅助呼吸等。

实践中,对医疗过错的判断,通常是以病历记载为依据。对于医方而言,严格的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各类病历,不但可以规范自己的诊疗行为,而且在出现医疗纠纷时,还可以减轻责任,甚至避免承担责任;对于患方而言,在出现医疗意外后,如果能够按照行业规范或者医学标准对病历进行全面审查,不但可以全面评估医疗过错,而且还可以让自己有理有据的去处理医疗纠纷,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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