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餐难免会喝酒助兴,但饮酒过量的话,往往会适得其反,伤了感情。而更有甚者,竟闹出了人命。
河南郑州的王某组织几名多年好友一起小聚,大家都喝得不少,难免情绪激昂。因为一些琐事,小杨(女)与张某发生了口角,还抄起了啤酒瓶要打张某,刘某赶忙阻拦,却引起小杨的不满。
王某为了安抚小杨、帮其出气,竟又打了刘某。刘某也气不过,回怼了王某一拳,二人撕扯期间,王某倒地后头部受创,不幸身亡。
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本该是一场愉快的聚会,却闹到如此地步,令人感叹不已。而刘某又会被处以何罪刑罚呢?
案件背景
年9月9日晚,王某邀请刘某、张某、小杨(女)、吴某等人一起吃饭,大家均是多年的好友了,聚在一起十分热闹,也喝了不少酒。不知不觉,已是次日凌晨时分。
但大家均没有散场的意思,相互聊着工作、生活。期间,吴某就着酒劲提到了刘某,说刘某这人不顾家,这样不好。
其实刘某倒也没太在意,但却引起了小杨的不满,并为刘某出头指责吴某,“你凭啥说人家刘某不顾家啊!”并与吴某发生了口角。
张某见状后,也加入到了争吵的行列,帮着吴某和小杨吵了起来。这令小杨更加不满,并将矛头又指向了张某。
刘某见状后,赶紧出面制止,劝小杨别再吵了。王某也跟着一起劝,时间不早了,不行你就先回去吧。
本来小杨已经转身要走了,可张某不知又说了什么不中听的话,刺激到了小杨。小杨又折返回来,抄起一个啤酒瓶,摔碎之后手持断茬指着呵斥张某!
众人皆被吓了一跳,刘某担心事情闹大了,便制止了小杨。可小杨却不依不饶,再次拿起了一个啤酒瓶,要砸张某!但再次被刘某阻拦。
刘某拉住小杨,并指责她不该如此。这令小杨更加窝火,“我帮你出头,你却反过来说我?”
王某作为本次聚餐的组织者,眼见大家闹得不愉快,总觉得不太好。尤其是小杨,人家一个女性,总是要照顾一下的,便有心帮小杨出出气。
于是王某便问小杨,“谁惹你了,我帮你出气!今天你说让我打谁我就打谁!”
有些出乎意料的是,小杨竟指向了刘某,“就是他!”
明明是柳某、吴某与小杨发生了争执,怎么小杨却要王某打刘某呢?
按照小杨的说法,自己明明是为了小刘才与二人吵闹起来的,可刘某非但不帮着自己说话,反而只顾着劝自己,张某说了难听的话他也不管,这令小杨十分窝火。
王某为了帮小杨出气,随即拿起了桌上的碗,拍在了刘某的后脑上,当场就流血了。柳某、张某见王某真动手了,赶忙起身劝阻,并指责王某不该听小杨的,干啥打刘某啊!
但王某喝令二人坐下别动。小杨也愣了神。
刘某当时被砸得有些懵,没想到小杨竟会让王某打自己,而且王某还真的动了手。刘某见王某似乎并没有停手的意思,便朝王某的面部打了一拳。
之后又揪住了王某的头发,按住了王某的脑袋,接着二人一起倒地,导致王某的头部重重地磕在了地面上,当场昏迷。
刘某等人赶紧拨打了急救,医院救治。饭店的服务员则报了警,称有人在饭店打架,受伤严重且有生命危险。
民警到场后,查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并询问了周边证人,了解了情况后,医院将刘某抓获。王某虽经多日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于9月19日死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钝性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脑室外引流术后并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而死亡。可排除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的可能。
一审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另外,案发后双方亲属达成了和解,刘某亲属代为赔偿各项损失,王某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在聚餐期间因琐事发生冲突,刘某主观上存在伤害王某的故意,并与其殴打期间导致王某头部受创身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鉴于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
1、刘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应当宣告无罪。案发时,系王某持碗先击打了刘某的后脑,且存在继续殴打的意图,刘某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再受到不法侵害,而实施反击,具有防卫意图,应属于正当防卫。
2、王某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高血压、情绪激动等多种原因有关,刘某虽击打了王某一拳,但并不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3、即便认定刘某有罪,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案发当时二人本无任何矛盾,但王某却听凭小杨的指使,随意殴打刘某脑部并导致流血(构成轻微伤),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4、刘某在案发后,医院抢救,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案发后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理应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经过详查,与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但对于刘某的击打行为以及王某的倒地过程,进行了更加详尽的分析,并认定:
刘某击打王某左面部一拳后,王某进行了躲避。之后刘某采取了拉衣领、揪头发、搂肩膀等方式将王某拉回,在拉扯过程中,王某因失去重心而向前倾倒,导致头部着地。在倒地过程中,将刘某一并带倒。
根据上述细节,并结合刘某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如下评析与认定:
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案发时,王某为了替小杨出气,遂持碗击打了刘某脑部致当场出血。
但王某在击打之后便往后退,碗也已经掉落,此时应当认定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刘某上前拳打王某,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刘某行为的定性问题。
刘某在无端遭到王某持碗击打之后,仅徒手击打了王某面部一拳,随后在拉扯过程中王某失重摔倒,刘某也未再进行攻击。
结合双方的关系以及监控视频综合来看,刘某在主观上,是在无端被打后,出于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一时疼痛,以达到教训、出气的目的,并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在客观上,其行为也属于手段相对克制的一般殴打行为,而非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故意伤害行为,也并不追求给王某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
因此,原审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准确。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与王某等人共同饮酒直至次日凌晨,王某因大量饮酒已经长时间趴在椅背上休息,故刘某应当预见到王某已经酒醉,且身体防护能力、控制能力均已下降。
也应当预见到,此时对王某实施殴打或厮打、拉扯,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依然对王某实施了拳头击打、拉扯衣领、头发等行为,进而导致王某摔倒头部受创而死亡。
其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刘某击打王某一拳之后,到王某失去重心摔倒头部着地的过程来看,整个过程衔接紧密且连续,而击打醉酒人员的面部与摔倒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伴随性,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的击打行为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明显的原因力。
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是否构成自首以及量刑的问题。
医院救治,可以作为其主观恶性不大的量刑情节,但其并未主动报警,也不知其他人已经报警。而民警是接到他人报警并初步调查后,认定刘某存在犯罪事实,医院将其抓获。
因此无法认定刘某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亦可从轻处罚。
另外,被害人王某无端击打刘某,系本案的起因,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刘某从宽处罚。同时刘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王某的死因无法排除系多因诱发的可能性,刘某的过失行为仅是其中的原因力之一等情节,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