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年12月5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因犯寻衅滋事罪,年3月15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年3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新安县检察院批准,于年3月3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高某甲与吕某某二人系夫妻,年农历新年后,高某甲因和他人喝酒时,听一起喝酒的人说自己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妻子吕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疑心,因此多次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吵,后因生气难过,高某甲产生杀死吕某某后自杀的想法。年3月10日中午吕某某称要回娘家,高某甲怕吕某某回去后自己便没有杀死吕某某的机会,就骗吕某某外出转转,驾驶自己车牌号为豫C*****的传祺汽车,将吕某某拉至新安县***镇附近一新修公路上,高某甲见四周无人,便将事先准备好藏于车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拿出,手握刀子扎向吕某某,吕某某来回躲闪,高某甲未能扎中要害。后高某甲扔掉刀子,双手掐住吕某某脖子,时间长达五分钟以上。后高某甲见吕某某被掐的昏迷后脸色难看,因心软松手放弃了杀害吕某某的念头,遂驾车将吕医院治疗。年3月13日因吕某某病情无好转,转院至洛阳市河南医院医院治疗,年4月2日吕某某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某系被人扼颈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而死亡。
年3月14日,河南医院医院收治被害人吕某某后报警,年3月15日,高某甲在亲友陪同下到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刑罚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和被害人吕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及相关刑事*策,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