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显示9月3日晚上19点块20点的样子,在浙江杭州某学校操场,52岁的钱阿姨晚饭后,和老伴一起在跑道上散步。可没想到的是,突然迎面跑来一名15、6岁的少年,直径和钱阿姨头部相撞。
因此,钱阿姨重重地被摔倒在地,整个头部鲜血直流。在其身旁的老伴,看到此景,直接懵了,多亏周围人及时赶紧拨打,医院治疗。钱阿姨入院后,由于病情危急,短短几天之内,院方已经给其家属,下了2次病危通知书。目前,钱阿姨依然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每天的费用2-3万之间。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她病情却十分不容乐观。
经医院诊断,钱阿姨属于闭合性脑损伤特种病型;多发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icon、缺氧缺血性脑病。据医院表示,即便抢救回来,极有可能是植物人了。钱阿姨的女婿表示,钱阿姨的头骨,从后脑勺一直裂到鼻梁骨,可见当时的撞击的力度究竟有多大。
该学生的家长,前期垫付了3万多医药费,也曾表示愿为钱阿姨积极治疗,但是目前来看,这些钱也仅仅是杯水车薪!
那么对于钱阿姨来说,本来之前,健健康康一个人,因为这突然发生的飞来横祸,直接面临着生命危险,或者将来极有可能成为植物人的倒霉遭遇,搁到家人一时间之内肯定无法接受。所以家属选择了报警,依法调查处理此事。
双方责任描述以及分析
那么奇怪的是,钱阿姨和老伴,作为社会人,也并非学校的教职人员,为啥就能自由出现在学校内部的操场随意散步呢?
据了解,该学校体育场,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期间,规定对外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是上午6-10点,下午1-5点。而事发当天是10月4日傍晚,天已经黑了下来。视频显示,事发地点的照明相较于其他地方,照明条件明显不足,黑乎乎的。目前,学校因为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已经暂停对外开放该校操场作为社会人员散步场所。
根据钱阿姨的女婿表示,事发当天,钱阿姨夫妇并没有提前预见性地发觉跑步飞奔而来的少年,当他们发现对方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已经发生。
而据少年的家长称,此事之后,孩子头上也撞了一个很大的鼓包,胳膊上也有创伤。从事发到今日为止,孩子精神依然都比较恍惚,整个人心态也不好,撞到钱奶奶,发生这么大的事,心里实在太过内疚,其父母一再强调,当天,孩子是跟随其私人教练在操场练习跑步,也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但是,少年家长所称的姓范的“教练”,却是另一番言论。他承认自己是少年的健身房教练,练习力量和爆发力,但否认自己当时在给肇事的少年上课。他表示,当天5点就在那里了,当时和朋友在玩,看手机什么的。直到孩子撞人后,他才跑过来看发生了什么情况!
可是后来的当天的事发现场的视频显示,少年从起跑点,开跑以后,并没有顺着既定跑道方向行进,而是明显连续变道,串道,朝着操场跑道内部的人群(类似于同伴或者老师的方向跑去),也就是说,在孩子快速跑步行进的过程中,不小心无意撞上了钱阿姨,导致钱阿姨头骨从后脑勺到鼻梁骨之间,严重骨裂。
孩子自身头部也被撞了个大鼓包,而且胳膊也有伤痕。从事故的伤害性来看,孩子当时也是由于能见度比较暗的问题,在撞到钱阿姨之前,也并没有识别出,或者意识到钱阿姨夫妇俩当时在跑道内侧散步的事实!要不然作为正常人是不会任由如此惨烈的碰撞发生,产生严重后果的。
从目前现有的双方给到的说法,以及当时黑漆漆照明条件不良好的事发时视频来看,对于本案件的定性,无非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属于男孩故意伤害钱阿姨,但是逻辑上很难立得住脚;
第二,男孩因跑步时,不小心没来得及避让撞到钱阿姨,从而过失伤害到钱阿姨,这种情形容易成立,但是得有明确的限制条件,证明孩子在撞到钱阿姨之前,他是有意识或者是明显识别到的,而且想降速避让,但是已经来不及;
第三;本次事件被判定为意外事件,也就是事情发生前,肇事双方由于种种原因,是无法事先预料到的,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来讲的交通意外类似。具体最终如何定性,还得以警方的具体调查取证为准!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钱阿姨夫妇俩,还是在校园操场上跑步的肇事少年,对于这件不幸的事情,并不存在故意意图的说法,即便是由于孩子过失所为导致钱阿姨严重创伤或者危及生命,需要刑法介入,但是对于本少年来说,法院也不会采取刑罚。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如果少年未满16周岁,是不需要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注: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那么如此一来,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有可能本案只牵扯到民事侵权纠纷,以及经济赔偿问题!
那么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比较复杂,也就很可能让人眼花缭乱。
第一,钱阿姨夫妇在学校操场规定时间期限以外进入学校操场,是否本身就有过错呢?
第二,学校既然过了下午5点以后,已经不允许社会人员进入操场,为何没有及时按照时间要求,严格把控操场小门,防止外人进入呢?学校在这件事情上是不是有一定的管理失职或者管理混乱的责任呢?
第三,孩子家长所说的私人教练,陪孩子们练习跑步,是不是属于事实,如果正如孩子家长所说,这名私人教练,利用公共场所进行指教工作,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场所内其他第三者的安全和学生本身的安全啊,因为他们属于教育协议关系,作为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培训方,应该负有安全防范的本职任呢?当然了,如果人家老师当时没有进行教育指正工作,也就没有响应责任。
第四,能发生这等事件,最根本的原因,也许就是天色以黑,照明条件不好,外部环境因素也比较大,但是这么黑了,照明也不好,孩子的跑步速度是不是应该如此之快呢?更何况这种环境之下,还容易形成识别度低下模糊或者视觉选择性盲区的现象存在!
所以嘛,这件事情,究竟谁是谁非,一言难尽,责任牵扯复杂,各个方面,谁都难逃其咎,只是责任分担大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