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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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 8:53:00

一、患方陈述

年3月5日,医院为原告超剂量使用垂体后叶素,至今昏迷不醒。年7月19日,原告被x大一院转诊至x医院ICU住院治疗,同年10月11日转到神经内科继续住院治疗,由于x医院治疗不当,致使原告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原告目前昏迷在床,呼之不应,生命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活靠两名护工护理。

二、患方观点

两医院在为原告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被告x大一院违反临床用药原则,造成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被告x医院不积极治疗,造成原告病情加重,依法应当由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三、x医院观点

x医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x大一院观点

1、原告高某坤,男,32岁,因间断咳嗽,咳痰两年加重一月,于年3月5日入我院,诊断为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我院给予相应治疗。我院一直根据患者的病情相应治疗,至3月11日患者咳血明显减少,查体病情相对稳定。

给予停用垂体后叶素继续抗炎治疗,患者在停药后无新鲜血咳出。3月13日7时半,患者突然出现病情变化,我院积极给予相应治疗,并请外院专家会诊,但仍间断抽搐意识不清,于7月19日转入x医院治疗。

2、我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与其目前状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错误,我院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及调查取证,其所依据的检材不完整,原告在其他医疗机构均未被诊断为垂体后叶素脑病,鉴定机构以我院诊疗行为导致其垂体后叶素脑病存在过错,缺乏前提条件。鉴定意见所认定所谓的所依据的诊断标准客观上并不存在,故应予重新鉴定,该意见不应被法院采信。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高某坤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目前因垂体后叶素脑病致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x大一院过错程度建议为主要因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垂体后叶素用药剂量偏大、滴速过快:违反《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规范的该药日总量为30U的要求。2、出现异常后未及时停药。4、医方违反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联合用药提高垂体后叶素应用的安全性”的技术方法。5、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属一级。

六、损失计算

1、医疗费,高某坤于年3月5日至年3月2日已支付医疗费和药费共计.65元,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至年3月5日,高某坤共住院天,高某坤主张按每日元的标准计算,数额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00元;

3、护理费,高某坤于年7月20日至年3月31日已支付护工费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高某坤为植物状态,需长期护理,本院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高某坤的护理期为20年,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费标准参照护理行业劳动报酬确定为每人每月元,高某坤20年的护理费计算为元;高某坤的护理费共计元;

4、误工费,根据鉴定报告,高某坤的误工期为自入院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年8月28日)止,共计17.5个月,根据高某坤的劳动合同和误工证明,高某坤每月收入元,故高某坤的误工费计算为元;

5、关于残疾赔偿金,高某坤为一级残疾,考虑残疾赔偿金填补损失的功能,结合高某坤自年10月即在x持续就业的情况,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为元;

6、残疾辅助器具费,至年3月19日,高某坤已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49元,本院予以确认;

7、交通费和住宿费,高某坤的家属陪护其来京转院治疗和就医,确需产生一定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其转院和就医的实际情况分别酌定为元和00元;高某坤主张其家属长期在x对其进行陪护,产生了租房费用,应计入住宿费中,但因高某坤系住院治疗,且本院已按照2人的护理标准认定了护理费,其主张家属在京的租房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营养费,根据鉴定报告,高某坤的营养期为自入院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年8月28日)止,共计17.5个月,按照每月元标准计算为元;

9、康复费,高某坤已支付年12月至年3月康复费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后续康复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10、快递费、复印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费用,由吉大一院按60%的比例对高某坤进行补偿。高某坤要求吉大一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庭审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亦认为“‘垂体后叶素’的使用是关键问题之一。高某坤现已构成伤残等级一级,其生命的维系需要支出大量医疗费,故本院酌情认定x大一院对高某坤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补偿责任。x医院对高某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x医院支付高某坤医疗费.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伤残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9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营养费元、康复费元;合计.28元(已先予执行100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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