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家住临沧市镇康县医院妇产科生产,可女儿才来到这个世界不到两小时,就不幸夭折了。蹊跷的是,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资料里发现,多处病历记录有篡改痕迹……
出生不久女婴不幸夭折
年7月24日18时许,怀孕39周多的谢女医院妇产科就诊,医院以谢女士“胎膜早破”收治入院。
“在入院的相关检查中,B超显示胎儿都是正常的,胎盘羊水也没有异常。”谢女士说,入院不久,医生对其进行了试产,医院却没有进行严密观察,在胎膜早破及胎心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进行剖宫产。当她腹痛难忍时,医院仅叮嘱家属继续观察等待,却没有采取其他处理的措施。
谢女士说,次日早上7时29分孩子出生了,但她发现,女儿的双侧鼻孔有鲜红色血液流出,无呼吸,全身皮肤苍白,无肌张力,无哭声。医生诊断发现,女婴重度窒息、肺出血、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和颅内出血。随后,医生为女婴清理了呼吸道、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7月25日早上9时15分,来到这个世界不到两小时,谢女士的女儿就不幸死亡了。
医院篡改病历
患儿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进行了封存,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资料,家属发现,待产记录第一页中检查者是杨女士,而产程记录的第一、二页同样是杨女士,然而两处并非同一人所签。家属还发现,多处病历记录有篡改痕迹,医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
随后,谢女士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各项费用78万余元。
谢女士一方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尚江认为,医院在向患者提供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监护及检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治疗措施不当,最终导致了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医院不承认伪造篡改病历
面对谢女士方的诉求和理由,医院称,他们为谢女士提供的诊疗服务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司法鉴定确认,婴儿是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是胎儿自身疾病导致的。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医院方认为,虽然产程记录内容、检查者签名中存在代记录、修改记录、代签名的程序瑕疵,但病历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
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镇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方在对原告方的待产、产程诊疗服务中,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病历,对分娩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违反法定义务,又不能证明其对胎儿的死亡没有医疗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医院涉嫌篡改病历,法院认为,虽然产程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但没有证据否认病历的真实性,故法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的意见不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方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谢女士方不服判决结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偿显然过低,于是上诉临沧市中院。今年5月15日,临沧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临沧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镇康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重审。
据了解,7月6日镇康县法院将对此案举行庭前会议,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近期本案将在镇康法院重审开庭。
记者熊波实习生冯达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