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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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26 21:49:00

一、患方陈述

患者蒋某某因双下肢浮肿于年6月21日到被告J分院肾内科治疗,经血液及尿液化验未能查出病因。当月23日,医院肾内科病区22床住院检查,到6月27日各项检查完毕。没有确切查明病因。

家属要求查明病因,医院拒绝:医生以水肿已基本缓解,甚至以其他病人要床位为由要求患者蒋某某6月27日当天出院。到7月中旬,患者去门诊复诊,医生认为门诊更无法查清,结果只是配了些药物消肿。8月3日早晨,患者感觉身体不适,腰疼,乘坐公交至原告蒋某良家中,原告蒋某良见情况紧急,马上送其至J分院急诊。

9时50分许腰椎正侧位片检查,10时10分突发意识不清,一度出现身体休克,中度心跳停止。家属签病危通知书。经医生抢救,10时20分心跳恢复,开始做各项检查,查不出病因。

下午4:00左右签病危通知书,家属问是什么病,医生说暂不清楚,暗示家属,有的病人可能到死亡都查不出什么毛病。

年8月4日3:40医院宣告蒋某某死亡,死亡诊断和死亡原因写了多种疾病: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重症感染,感染性休克,严重代谢性酸中*,高乳酸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肥厚性心肌病?肺动脉高压,右心功能不全。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死者蒋某某从年6月21日门诊直至年8月4日死亡,医院始终没有查出病因,特别是年6月23日到6月27日住院时没有确切查明病因的前提下,不应让死者出院,更不应以床位紧张为由要求患者出院,错失治疗良机,导致最后死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000元过高,认为在未分担责任之前,元为宜。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对患者蒋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患者年6月23日就诊时的主诉、病历及辅助检查,医方诊断“浮肿待查”。入院后患者心电图、心肌酶、胸部CT等结果均有异常表现的情况下,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在病程记录卡上未能体现,存在过错。

年8月3日患者再次就诊医方,患者病情变化,予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等处理符合规范,抢救过程无明显过错,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因未例行尸检,缺少完整心电图、无静脉电解质报告,患者确切死因难以明确。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如患者有口服利尿剂史,血气分析提示有低钾血症,心超提示有基础器质性心脏疾患),考虑死亡原因为心脏疾病基础上低钾血症所致恶性心律失常、心源性猝死。

六、庭审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99元(以原告诉请为限)、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结合被告过错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99元。

根据x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作认定,本院确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10元。被告提出蒋某某诊疗过程中尚欠医疗费余元未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对尚欠医疗费金额存在争议,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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