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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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26 21:50:00

原告朱某某因1.喉痉挛?2.哮喘;3.腹痛待查去被告处就诊,并进行腹部增强CT检查。作碘剂皮试,后来原告处于昏迷状态。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使用碘剂,患者朱某某发生过敏反应属于特异体质,医院的错误。但被告x医院在患者朱某某发生过敏性休克之后处置中存在的不足,患者经鉴定构成医疗损害一级伤残,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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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1月30日,原告朱某某因上腹部隐痛去被告处就诊,诊断为1.喉痉挛?2.哮喘;3.腹痛待查,年12月7日进行腹部增强CT检查。同日原告转院到x医院住院治疗。于年6月28日出院,住院天数天,产生医疗费.58元。同日原告转院至x医院住院,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2.支气管哮喘;3.气管切开术后。于年8月15日出院,住院天数48天,产生医疗费.49元。

同日原告转院至x医院住院治疗。于年8月29日出院,住院天数14天,产生医疗费.36元。同日原告转院至x和康医院住院治疗,于年10月27日出院,住院天数59天,产生医疗费.14元。同日原告转院至x医院住院治疗,于年9月1日出院,住院天数天,产生医疗费.66元。后原告于年11月9日至年11月17日因病复查在x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8天,产生医疗费.4元。

二.患方观点

年11月30日,原告因医院就诊,马医生开出腹部CT增强扫描检查,检查预约到12月7日。12月7日早上原告和丈夫7时25医院取号,原告作碘剂皮试。打了皮试五分钟不到,就听到拍片室里广播叫“朱某某”的名字,原告就进去拍CT了。

原告CT拍完大约8时15分,出来时原告边走边说“里面焖死了”,之后坐在外面的椅子上,其丈夫发现朱某某嘴唇发乌,后来原告不断地抽筋,处于昏迷状态,直到晚上7点才送进ICU治疗。原告于12月15日出院转浙江明州医院治疗,目前原告仍处于昏迷状态。事发之后原告家属要求被告给个说法,被告始终未予以正面答复,只是承诺由被告垫付医疗抢救费用,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碘过敏试验时间不足,急救时间延误,这是造成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处于植物状态的根本原因。由于被告不愿意协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计.82元的80%即.26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21元,还需支付元。

三.医方观点

本案基本事实认可x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但是抢救的力度是受客观因素影响。医院,但是当时是在CT检查场所,不是急诊,现场就是这个样子,医院没有办法改变。鉴定人也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医院参与度为20%左右,被告愿意承担15%。

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跟客观实际支付不吻合,应提供实际支付凭证;误工费:原告到了退休的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营养费:按照每天50元,2年是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3年是元;护理费:根据关于护理人数的规定,护理费应按照一人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残疾赔偿金:应算十九年,*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法院核实被抚养人是否退休工人,且80岁以上的老人有一个固定的生活费的支持项目。交通费:交通费需要凭票据来核算;日常护理用品费用:无依据;后续治疗护理,应在实际发生时主张。请法院审判,驳回原告不合理、不合法部分的诉请。

四.鉴定意见

医院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使用碘剂,患者朱某某发生过敏反应属于特异体质,医院的错误。结合被告x医院在患者朱某某发生过敏性休克之后处置中存在的不足,医院参与度为20%左右。鉴定人朱某某医疗损害一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两年为宜。被鉴定人朱某某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五.庭审意见

患者经鉴定构成医疗损害一级伤残,本院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3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64元,还应赔偿.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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