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6年前查出原发性肝癌,多次手术后肝癌还是再次复发,只能进行换肝。
匹配到肝源后,医院,接受了换肝手术。术后两天,胡先生出现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症状,当晚,他趁人不注意,自行拔除身上的管子,经病房窗口坠楼身亡。
事后,医院存在误判患者术后精神障碍程度,监护措施和持续时间不当等医疗过错,要求赔偿4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已告知术后可能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家属已同意签字,且术后跳楼属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与医方诊治无因果关系。但医院确实存在陪护人员不足的情况,医院补偿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元。
事实上,医院住院患者自杀的情况屡有发生,并不鲜见,这种情况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应该如何预防呢?一旦发生,医院是否有责任呢?
住院患者自杀的主要原因
住院患者自杀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5点:
1、病痛折磨。尤其在癌症患者及部分慢性病患者中最特出,包括由癌症本身、治疗原因、衰竭原因以及并发症等引发的疼痛,慢性病带来的长期病痛,患者因难以忍受的疼痛产生放弃生命的想法。
2、心理障碍。主要由于患者难以用平和、积极的心态面对疾病,而表现为悲伤、焦虑、抑郁、愤怒以及偏执等精神心理障碍。常见于难治性疾病、“绝症”、末期癌症等,主观上认为没有治愈可能,或者预期治疗过程会产生较大的痛苦、预后不理想。有统计显示,肿瘤病人自杀的危险度高出正常人群1.3~2.8倍。
3、社会困扰。主要是患者给家属带来经济、体力和精力上的压力,家属表现出难以承受这些压力,患者不忍心家属受到压力困扰,就可能产生“以死求解脱”的想法。
4、睡眠障碍。睡眠障碍是高自杀风险的独立危险因素,自杀患者常合并睡眠问题。疾病的疼痛及对精神、心理、体力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都会影响睡眠,而睡眠质量差又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发生情绪紊乱,形成恶性循环。
5、疾病因素。有些疾病本身就会诱发精神障碍。除了脑部疾病、精神疾病,医学上还有所谓的“肺性脑病”和“肝性脑病”。前者是由于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引起的意识恍惚、精神错乱等;后者是肝脏功能受损后,肝脏无法分解代谢体内有*物质(比如血氨)进入大脑,造成抑郁、行为错乱、异常亢奋等。
患者胡先生本身肝脏就有问题,又经历了换肝这样的大手术、全身麻醉,术后继发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引发术后谵妄,移植肝脏还不一定能马上发挥功能,也有可能诱发肝性脑病,最终导致自杀行为。
如何预防住院患者自杀
患者自杀事件一旦发生,对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都会带来巨大冲击,部分家属可能出现情绪激动,医院在医疗救治或管理措施方面存在漏洞,有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产生医患纠纷。
所以,医院都有相关的预防机制。例如培训医护人员识别患者的自杀倾向,掌握患者病情、心理,让护理人员给予患者情感支持、提供信息和反馈,甚至建立专(兼)职心理治疗与护理团队,减少患者的不良情绪,增强患者的治疗信心与依从性,提前发现与干预自杀行为,降低住院患者自杀事件发生。
此外,还会加强病房环境的安全管理,尽可能排除可作为自杀工具的基础设施。医院高层病房内窗户更换为半封闭式,每日派专人巡查窗户开启角度等。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凡是可作为自杀工具的医疗器械和设施都要求妥善保管,病房内禁止存放尖头刀具、绳索、玻璃瓶和散落电线管路等,最大限度地降低自杀危险物品取用的可能性。
同时,要求家属严格遵照医嘱进行照护,尽量不要将负面情绪展露于患者面前,不要加重患者思想负担,尽可能帮助患者减轻不适症状、睡眠障碍,发现异常心理障碍应及时告知医生和护士。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旦住院患者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需调查医护人员有无过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以推断,患者自杀的行为是自身疾病的结果,并非医护人员的诊疗导致的,已经明确告知家属,而且,自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病房窗户开不了,可以从厕所、天台跳,即使不跳楼,也可以摔破镜子、割动脉来了结生命。医护人员白天忙碌,晚上人手不足,家属也不可能寸步不离,因此是没有办法完全杜绝这种悲剧发生的,所以法院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肝性脑病、肝脏手术后出现精神障碍的情况,在临床上并不罕见,对于能够做得了肝移植医院来说,没有把高楼层病房的窗户封死或限制开窗的角度或加装防盗网,当患者出现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症状后没有考虑到自杀的风险,也没有心理团队进行干预、加强病房看管等,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明明曙光就在眼前,却因自杀断绝了所有的努力和希望。无论医护还是家属,都必须了解和重视患者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