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年10月19日生)的门诊诊断:1.38+1W妊娠分娩G4P1A2L1LOA;子痫前期(重度);疤痕子宫;胎儿宫内窘迫;轻度贫血。年3月6日14时55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勉出一女婴。
胎儿娩出后产妇即刻出现抽搐,心跳呼吸骤停,立即给予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启动院内抢救小组,手术15时40分结束,产妇经积极抢救后心跳、呼吸恢复,血压/90mmHg,于16时30分转x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38+1W妊娠分娩G4P2A2L2LOT;休克;子痫前期(重度);疤痕子宫;胎儿宫内窘迫;轻度贫血;巨大儿。
刘某因呼吸心跳骤停,送至x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37天(年3月6日至年4月12日)。经被告x医院诊疗,原告于年4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厥脱病;西医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2.妊娠剖宫产术后;3.妊娠期高血压;4.瘢痕子宫;5高血压病;6.腹盆腔血肿;7.坠积性肺炎”。
二、患方观点
行剖宫产手术,术中突发休克,虽经被告一、被告二抢救治疗,但原告至今仍处昏迷状态。在原告存在高风险情形下,作为一级医疗机构的x镇卫生院为原告行剖宫产术,对术中风险预估不足,缺乏应对术中风险的有效抢救治疗措施;被告二在抢救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应对抢救措施,延误治疗。
三、x镇卫生院观点
产妇剖宫产的条件,而且选择剖宫产也取得患者刘某及家属同意。术中刘某在胎儿娩出后约10秒,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的情况,医方及时采取胸外心脏按压,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药物治疗等措施。
并立即邀请上级医疗机构x医院专家来院现场指导抢救及后续治疗。医院后,我院积极筹措资金为刘某的抢救及后期治疗垫付了大部分费用。对于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定。
四、x医院观点
x医院在急救车转运患者过程中有有主治医生王某刚和护士杨某两位医护人员随车,路上持续对患者进行基础的生命体征的测量、吸氧、心电监测,患者血压在持续静滴升压药物的情况下基本平稳,医院后急救主治医生王某刚、护士杨某陪同患者一起进入重症监护室,并进行了相应的交接。
患者刘某在入我院前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意识不清,病情危重。患者刘某在x镇卫生院分娩过程中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抢救了两次,抢救过程中已经出现不可逆性脑损伤,所以患者刘某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与x医院的诊疗措施无关。
患者刘某在入我院前就因不可逆性的脑损伤处于昏迷状态,我方积极抢救、实施介入术等治疗措施最终使得患者刘某的病情相对稳定,患者出院后入二院行高压氧治疗。因此,x医院的诊疗行为积极得当,患者刘某的损害后果系自身原因导致。
五、鉴定意见
刘某之伤构成一级伤残。x镇卫生院、x医院在对患者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以主要原因为宜(其中,x镇卫生院承担90%,x医院承担10%)。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判决,一、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承担72%的责任,赔偿原告刘某损失.76元;二、被告x医院承担8%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08元;合计0.8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