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曹某芳于年12月15日在被告x医附一院住院分娩,由于被告x医附一院在对原告曹某芳的医疗行为过程中,未能按照医疗常规对原告曹某芳进行诊疗服务,尤其是在原告住院分娩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的严重情况都未能识别。
导致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由于长时间的宫内供血供氧不足而出现重度窒息。后来,二原告之女虽医院进行治疗,但是该新生儿还是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发后,原被告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x医附一院辩称
1、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曹某芳子宫破裂以及新生窒息等病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我院对原告曹某芳妊娠期糖尿病、G2P+5周、先兆临产的诊断成立,给予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及胎心监测、自然分娩等符合医疗常规。
3、原告曹某芳入院后我院告知了病情、分娩方式以及风险等,并签署了产道分娩知情同意书和医患沟通等医疗文书,尽到了充分的医疗告知义务。
4、我院的临床处置行为符合医疗规范。
5、原告曹某芳在住院分娩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继而致胎儿宫内窘迫属于现代医学条件下,难以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医疗意外,且与原告隐瞒病史,子宫局部组织缺陷、自身存在严重的慢性盆腔炎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我院的诊疗行为与新生儿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7、二原告之女未建立起自主呼吸,应当认定为死产,不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且患儿死亡后并未进行尸检,其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鉴定意见
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x医院的诊疗过错系导致曹某芳之女死亡的同等原因认定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本例死后未行尸解,不能明确其死亡机制,但胎儿遭受宫内缺氧致脑损害,造成胎儿娩出后不能建立自主呼吸,遭受严重窒息并发生呼吸衰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严重并发症,家属是在病情危重,治疗无望的情况下放弃治疗,最终致死亡发生。
2、结合产妇既往史,根据其产前检查,和入院后临床表现、体征、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等结果,医院方为其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G2P+4周孕临产有依据,有产道试产适应症。告知分娩方式和风险,患方选择产道试产,符合医疗程序。
3、医方产前未行超声检查,未充分评估胎儿宫内情况,增加了分娩的不可预知风险,未尽到注意义务。
4、产妇入院查体时显示胎膜未破,待产过程中,全程未见羊水,反复胎心减速,未及时查找病因,产程进展情况观察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5、剖宫产手术记录证实胎盘母体面可见8cm*6cm血凝块压迹,附着血凝块;子宫左侧宫体前后壁全层破裂,破口不规则,破口处肌层组织糟脆,破口缘见陈旧性血凝块及新鲜活动性渗血,其前壁裂口长约7cm,后壁裂口长约12cm,破口上方顶端达左侧宫角处。
产妇子宫破裂,胎盘早剥,从术前病程记录、待产记录上,无证据显示子宫破裂,胎盘早剥这类危及产妇及胎儿生命严重并发症,系医方严密观察产程进展、警惕并及早发现仍难以避免的结局。
6、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机械性损伤可以形成,结合医方陈述意见,待产过程中腹部外力施压史,不当处置可导致或增加并发症发生发展,应视为助产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存在过错。
7、剖宫产过程中,断脐清理呼吸道后立即予以曹某芳之女插管复苏,后转入x医院进一步治疗符合诊疗原则。
#秋天生活图鉴#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