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家属张某于年3月25日因“停经9月余,见红伴腹痛2小时”到被告处就医,被告以“妊娠39周,初步诊断:孕39周,孕2产1。原告家属张某于年3月25日20:50分自然分娩一男婴。
产妇分娩后产道流血不多,静脉给以缩宫素20u静滴,但出现发冷、发抖,立即给予地塞米松10mg静脉加管并保暖后症状缓解,常规留产房观察,观察过程中产妇出现头晕,查体贫血面容,按压宫底,产道间断流血,立即消*外阴,查看软产首,宫颈完整,产道裂伤缝合处无渗血,探查宫腔无胎盘胎膜残留。
于年3月25日22:44行全子宫切除术,年3月26日02:13出现心律下降,年3月27日2:5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羊水栓塞、DIC、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对张某的诊疗过程存在检查不到位、漏诊漏治、没有及时发现产妇病情变化,在未查清产妇病情的情况下,行子宫切除术,造成产妇最终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医方观点
产妇产后并发弥漫性出血、羊水栓塞与自身体质有关,虽经被告极力抢救,但因产妇产后的并发症是医学难题,医院都没有办法解决,被告对产妇的医疗行为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本案涉及的两份鉴定报告不真实、不客观,尸检报告的记载顺序错误,该鉴定记录的手术过程与病理不相符,产妇腹腔产生出血,就是因为凝血功能障碍造成。
该鉴定完全按照失血休克进行鉴定,对产妇凝血功能障碍没有考虑,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经被告申请仅一人出庭作证,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余鉴定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鉴定人自认产后出血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子宫收缩乏力,但是该意见没有在鉴定意见中论述并引用。
产后被告常规运用20个单位的缩宫素,加强收缩,排除子宫乏力因素。鉴定人对纤维蛋白原为0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未作出说明,其当庭陈述与鉴定意见不符,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被告提出的异议,重新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异议的时候,充分考量两位专家证人的意见,依法酌定。
四、尸检结果
张某死亡原因符合子宫下段、宫颈广泛性挫伤出血,经行清宫术、子宫切除术后、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五、鉴定意见
年12月21日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告的过错为主要因素。审理中,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年5月16日本院委托x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x号鉴定意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以被告要求的鉴定事项超出其技术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年7月9日本院又委托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年12月2日该中心以本案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能力,不予受理。
六、庭审意见
x司法鉴定所给出了x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技术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鉴定。故上述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被告承担70%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