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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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17:56:00

一、基本案情

年9月21日王某某因“进食哽噎感2月余”入住x医院至同年10月2日,诊断为:食管癌、左肺下叶炎症、前列腺轻度增生、左肾肿。年10月11日王某某因“进食哽噎感2月余”又入住于x医院。

诊断:失血性休克、食管恶性肿瘤(cT2N0M0)、凝血功能异常、缺血缺氧脑病、胃炎、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前列腺增生;年10月21日行右胸、腹正中二切口食管癌切除加淋巴清扫术。

术后胸腔闭式引流管引出血性胸液渐增多,遂急诊至手术室,术前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予心外按压等对症处理,30分钟后心跳恢复,急诊行开胸止血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因呼吸衰竭于年10月27日行气管切开继续机械通气术。11月5日夜间脱机,11月8日出院,11月9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医院能够在患者确诊后积极术前准备,并提前做好手术预案,遵守医疗核心安全制度,术中谨慎操作,对于剥离后的肺脏面也同样严格处理渗血,则患者术后胸腔就不会很快出血,二次手术也就完全可以避免。则其后患者死亡也就完全可以避免,患者虽然是食道癌。但未出现身体任何部位的转移,因此手术效果本来应该很好的。

三、医方观点

原告各项诉请部分明显过高,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本案原告申请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虽然被告x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但是鉴定意见对于损害后果也进行了明确,仅仅是客观上延长了患者的病程,加重了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二次损害,同时增加了医疗费用。

因此,被告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损害结果,仅仅应当对增加的医疗费和身体的健康的,而不是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原告诉请中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并非本案被告医疗过错导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过错责任,被告认为依法应当按照20%的赔偿标准进行确定。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x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参与度在20%-30%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本案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无明显手术禁忌症,并于入院十天后行右胸、腹二切口食管癌根治术等治疗,患者手术指征明确,医方选择手术方式合适;术后护理记录显示年10月21日14时35分与15时30分并无胸引流管引流量的记录,说明医方对患者术后密切观察不够,记录不完整。

年10月21日病历记载三小时引流量分别为ML、ML、ML与护理记录不一致;食管癌根治术中见肺脏和胸壁广泛致密粘连,艰难步游离广泛粘连的肺组织;后因术后出血明显,医方二次开胸探查胸腔内有较多血性液体及血凝块,清洗胸腔后发现胸壁原手术肺剥离面多处渗血。

据此,难以排除胸腔内出血与医方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细致,止血不彻底,延误开胸探查止血的最佳时间;其次食管癌根术前医方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但对并发症的回避及预案处置内容方面的告知存在不足。

2、患者食管恶性肿瘤术后出现手术后出血继发性失血性休克等,医方再次行开胸止血手术等处理;客观上延长患者的病程,加重了对患者身体健康、心理的二次损害,使患者的康复机会提前丧失;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本案医方存在对患者术后密切观察不够,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对并发症的回避及预案处置内容方面的告知存在不足等;医方未能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如果医方能够充分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与预见到患者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尽早予以开胸止血,其病情转归可能不同;患者自身病情的严重性、肺脏和胸壁广泛致密粘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手术难度,同时患者高龄、血管脆性增加,也是术后更晚易出血的因素之一。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x医院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应付原告合计.87元中的25%,即.47元,精神抚慰金00元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安慰,是不按责任比例划分的,故x医院应赔偿原告总计为.47元;鉴定费原、被告各交0元,经鉴定被告承担20%-30%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鉴定费0元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付原告.4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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