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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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17:56:00

一、患方陈述

年7月7日,杨某某与同行人员从参加建材博览会。博览会结束后,杨某某等人因业务需要于年7月12日晚一起到达x市x镇,入住x医院对面的x酒店。年7月13日9点多,杨某某因肚子不舒服到被告处就医。10时24分杨某1打电话给杨某某,杨某某说还没有打针。

当日11点,陈彬武打电话给杨某某,对方拒接。其后杨某1多次拨打杨某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至下午2时28分有一名医生说杨某某在被告处抢救。杨某1赶到被告处,只见杨某某躺在病床上,不省人事。经询问医生,医生说“杨某某的喉咙被方向盘撞了,肿了,医院来打针,打完针后人就倒地上了”。

医生让杨某1签字,为杨某某办理转院手续到x市x街医院治疗。原告方于年7月14日从x市x街医院复印了x医院的病历,该病历封面记载杨某某是“司机”,病历内容也并非杨某某身体的客观真实记载。原告方于7月16日查看x医院的监控资料时,发现7月13日11时42分至下午3时的影像资料没有了,对此被告称是停电所致。

二、患方观点

x省x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年3月29日出具“杨某某死亡情况说明”,载明杨某某于年3月29日死亡,其家人要求村干部到场查看,村书记、主任、秘书等人到场后见到杨某某已停止呼吸,且证实杨某某去世前一直处于植物状态。综上,杨某某是因肚子不舒服到被告处治疗,但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昏迷和死亡,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杨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能直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与杨某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植物生存状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1%-4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杨某某在医方就诊时查体见下颌及右面颊红肿、压痛,皮温高,下颌为甚,右侧颈部肿胀,压痛明显,张口困难。症状、体征符合创伤后局部红、肿、热、痛的炎症反应的临床表现。伤后查体局部皮肤无挫擦伤痕、青紫瘀斑及裂伤口,缺乏外伤性细菌感染的途径。脉搏、呼吸、血压正常,说明患者伤情较轻,伤后细菌感染的病理基础和诊断依据不足。

医方在未进行血、尿常规检查,未经病原菌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的情况下给予患者杨某某静脉滴注拉氧头孢钠+口服头孢丙烯联合使用抗菌药物,既无明确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择联合给药方案也不合理,医方存在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用药不正确、不合理,存在过错。

2.患者杨某某伤后不足24小时,创伤尚处于炎症反应期的血液凝固的改变过程中,此时使用参芎葡萄糖,不利于创伤组织的修复,存在用药不合理、不正确,医方存在过错。

3.患者杨某某输注完参芎葡萄糖注射液约20分钟余便出现吸气性呼吸困难、喉头水肿,随之心跳、呼吸停止,其起病急剧,进展迅速,符合I型(速发型)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的临床特点。因此,不能排除药物导致过敏反应(休克)的发生。

过敏反应时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致全身组织、器官缺血缺氧,由于脑组织缺血缺氧的耐受性低而易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甚至植物生存状态。因此患者杨某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植物生存状态与医方为其注射拉氧头孢钠、参芎葡萄糖注射液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4.患者杨某某年7月13日12时22分输液结束,因“突发呼吸困难、不能言语3分钟于年7月13日12时45分急诊步入诊室就诊”,其输液结束至病情突然变化近20分钟。各医院均有不成文规定,在输注有过敏不良反应的药物时应告知患者应注意事项,输注结束后留院观察30分钟以上无异常反应方可离院。

送检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已告知患者输液应注意。医方陈述患者杨某某输液结束并留院观察20分钟后自行离院,但根据其输液结束时间和病情加重复诊时间推算,其输液后留院观察结束时间与病情变化时间连接重叠,不排除患者杨某某因病情加重无法离院;不排除医方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休克发生后未能及时正确进行诊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医方存在过错。

5.医方在药物品种类选择上没有达到临床治疗用药需获得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发生的应尽义务,均属于不合理的无指征治疗用药;在输液治疗过程中告知义务不足,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休克发生后未能及时正确进行诊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因过敏反应的发生有明显的遗传倾向和个体差异,过敏性体质是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基础,也是发生过敏性休克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杨某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植物生存状态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酌定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院核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合计.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8元。

司法裁判案例。#过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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