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患者唐某(67周岁)因颈项部不适伴左侧肢体无力,左手麻木6天,加重1天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既往史无心脑血管、糖尿病等慢性病史。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C3-4、C4-5)等。5月30日在全麻下行颈前路颈椎间盘摘除、椎体次全切除、钛笼植入、钛板内固定术,术中出血ml。
5月31日下午,患者遵医嘱外出行颈椎CT等检查,途中患者述憋喘较重,16:35回病房后出现呼吸困难,考虑喉头水肿,给予吸氧、监护,17:02患者口唇紫绀,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17:06气管插管接呼吸气囊辅助呼吸,17:10心跳呼吸恢复,17:45转入ICU。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甘露醇脱水、抗感染、营养神经等治疗。
5月31日15:05,颈椎CT示:周围软组织内可见气体密度影。6月4日行颈部软组织彩超示:右颈部低回声(血肿?3.9*1.6cm),患者术前血红蛋白g/L,术后短时间内持续下降,最低降至64g/L。
7月9日,患者出院,后转入外院住院康复治疗,现仍呈昏迷状态。
(一)患者在未经过系统保守治疗、手术指征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入院第二天即行手术,术前准备时间短,检查不充分,治疗或手术方案制定欠周密,未充分评估手术相关风险,术前评估不足。
(二)手术后第一天即外出行X线、MRI、下肢血管彩超等检查,不符合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由于检查过早过度搬动,导致颈椎术区不稳定、出血、血肿等,加之不排除手术操作不当导致颈部术区软组织肿胀、气肿等因素,而压迫呼吸道导致窒息、呼吸心跳骤停。
(三)医方在患者出现喉头水肿时,未立即气管切开开放气道,导致脑组织缺氧时间过长。
(四)护理不到位:对引流管、生命体征及病情观察、手术部位等观察及护理不到位。
(五)术后失血过多,未积极输血,致重度贫血,加重病情。
本案患者因颈椎病入院,医院明确诊断后给予行手术治疗,符合其病情治疗需要,但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患者出现喉头水肿后的应对措施存在不足,未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症状,未能及时行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患者出现严重呼吸道阻塞后亦未能采取环甲膜穿刺等紧急措施,患者虽经抢救成功,但由于缺氧时间过长,大脑组织出现不可逆损害,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故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患者评定为一级伤残;其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其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人数为2人。
患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质询,书面回复后,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当庭认可患方律师提出的“患者喉头水肿与手术操作有关联性,因喉头水肿导致呼吸困难、意识丧失、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人状态等严重后果”、“术后第一天进行CT等检查,不符合临床路径的相关要求”“术后须一级护理”等观点。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余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颈椎手术系多发、常见手术,因手术部位临近气管、食管等组织,手术过程中应加倍小心,避免过度牵拉气管等部位,造成出血、水肿。术后应当密切观察,一旦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给予气管切开、环甲膜穿刺术等开放气道,避免颅脑长时间缺氧。若缺氧时间过长,造成的后果是致命的。因此,术后观察及处理至关重要,切莫因术后观察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