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起诉书,信阳男子卢军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据了解,卢军在其住处内,与妻子即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当晚卢军趁张某某在床上熟睡时,用双手掐住张某某的脖子约两分钟后看见张某某流泪才放手,造成张某某睡着床上昏迷不醒...
01信阳一男子故意杀人被起诉
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卢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街道**。年4月1日,经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卢军在案发时患“神经症”;被鉴定人卢军在案发时对其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案发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年4月13日被逮捕,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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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卢军多年患有精神疾病并需要服药。年12月27日晚,卢军在其位于本市清溪镇上元新围四巷5号房的住处内,因妻子即被害人张某某劝其服药一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当晚卢军趁张某某在床上熟睡时,用双手掐住张某某的脖子约两分钟后看见张某某流泪才放手。随后卢军不顾张某某的情况便独自去休息。
2至年12月28日11时50分许,卢军的女儿卢某甲发现张某某睡着床医院,将神志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后张某某于年1月23日清醒出院。经医院诊断,张某某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机械性窒息、继发性癫痫等。
3经鉴定,卢军在案发时患“神经症”,案发时对其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案发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女儿卢某甲、儿子卢某乙均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卢军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谅解书等书证,卢某甲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军的供述。
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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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军无视国法,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且未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军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