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白金”里没金砖 消费者起诉“欺诈”被驳回_保健食品_产业经济
“脑白金”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脑白金里有金砖”字样,而消费者打开后却没有发现“金砖”,且服用后,产品说明书中所注明的功效也未显现出来,由此消费者以“欺诈”为由提其诉讼,要求退一赔一。今天上午,两起“脑白金案”在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脑白金里有金砖”应认定为是一则广告语,消费者尚不足以因此认为购产品必得金砖,而构成欺诈证据不足,由此驳回了原告诉请。
2007年5月17日,原告袁某在被告沃尔玛和平路分店货架上看到了保健食品“脑白金”礼盒,产品外包装上印有“脑白金里有金砖”彩色图文,还特别标明“上海老凤祥特别打造的99.99%金砖”及“价值5000元”等字样。原告以256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但原告在打开商品包装后并未找到金砖。并且,产品包装上写明“保健功能为:改善睡眠、润肠通便”,但说明书对功能给予夸大,增加了调整人体节律和减少有害物质吸收两项功能,而原告服用后其产品功能并未体现。故此,原告以被告夸大产品功能、销售活动中做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沃尔玛和平路分店退还货款256元,并赔偿256元,其他二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脑白金”产品是由康奇公司开发研制,健特公司生产制造,案外人上海健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代理销售的。1997年,卫生部对“脑白金”产品及产品说明书核发批准证书。2006年8月,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脑白金”产品符合Q/GACO41-1999标准。
另查,2004年起,“脑白金”产品连续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经相关公证机关公证随机向产品中投放金砖兑奖卡。2006年12月5日,案外人健久公司再次举办“脑白金里有金砖”有奖销售活动并作出活动细则。细则对活动时间、范围、活动内容、领奖方法等作出规定。活动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投放产品660万盒,其中500盒内投放有金砖兑奖卡,中奖率为0.075%。江苏省无锡市第三公证处公证员于2006年12月12日、13日、21日、22日到健特公司对该公司在生产流水线上随机投放500张“脑白金里有金砖”防伪兑奖卡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沃尔玛和平路分店支付货款购买“脑白金”,被告在收取货款并交付原告商品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商品外包装盒印有的“脑白金里有金砖”、“上海老凤祥特别打造的99.99%金砖”、“价值5000元”等字样,及被告对产品功能的宣传是否为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原告消费并构成欺诈。经法庭组织双方质证,原被告对被告所进行的销售为有奖销售活动并无异议。“脑白金里有金砖”应认定为一则广告语,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尚不足以因此广告语而认为购产品必得金砖。另外,被告为有奖销售活动制定了活动细则,该活动的500张防伪卡经无锡市公证处公证已随“脑白金”生产流水线投放于产品之中,现原告提出“脑白金里有金砖”系虚假广告宣传、对原告构成欺诈证据不足。对于脑白金产品功能问题,原告虽提出经服用,所宣传的产品功能未得以体现,但原告并未就此提出证据。脑白金产品外包装中宣传的功能及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均取得国家卫生部门的批准,原告对被告就此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对产品功能作夸大宣传的主张证据不足。原告关于被告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请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袁某诉请的一审判决。
同日,另一起脑白金案也一审宣判,案情基本相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亦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