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年5月17日晚九点半左右,王女士在杭州市临平区迎宾路华元欢乐城附近斑马线上经过的时候,一辆车以70迈的速度冲过斑马线撞上王女士,发生严重车祸,至王女士重伤,医院抢救,医院诊断问缺血缺氧性脑病,枕骨骨折,左侧急性硬膜下血肿。
通过调查监控显示,事故发生之后,司机肇事逃逸,到凌晨两点多以后自首。交警定性酒驾撞人后逃逸。肇事者及家属对王女士也并无道歉的意思,更别说赔偿了。而王女士至今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每天都要交巨额医疗费用,家属也即将支付不起后续费用。交警曾劝肇事者家属先给伤者拿点钱治病,而对方家属无动于衷,不予赔偿补偿。
看了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同情王女士,同时也通过此交通肇事案件,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如何索赔给予大家一些建议(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暂且不提)。
1、遇到交通肇事事件,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是第一位,在肇事者不进行赔偿时,应如何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完,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认定肇事者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垫付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足,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可向肇事者追索。
2、受害者如何索赔?
在救助受害者的同时,也要对肇事者进行索赔。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赔偿事项。也可双方一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本案中,肇事者及其家属无协商或者调解的意愿,受害者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肇事者对其进行赔偿,可申请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申请赔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
相关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