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与胎粪吸入综合征,多见于足月儿和过期产儿。主要是胎儿在出生过程中吸入染有胎粪的羊水,引起窒息、呼吸困难等一系列症状,严重者发展成呼吸衰竭或死亡。
年3月20日下午,单某因即将分娩,住进A医院妇产科,3月23日凌晨3点左右,单某羊水破裂,羊水Ⅱ°污染。
单某及其丈夫要求产科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但医院值班医护人员要求单某继续留观。
当日凌晨5点57分,产科医生对单某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发现单某羊水Ⅲ°污染,取出一活女婴。女婴取出后生命体征逐渐减弱,当即被送至该院新生儿科进行抢救,发现婴儿有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高血糖症、代谢性酸中毒的症状。
当日上午10时左右,经过单某丈夫申请,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A医院纠纷办主任医院妇产科医生办公室对相关病历资料进行了封存,并将封存好的资料交到了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当日上午,新生儿科医生告知单某及其丈夫婴儿病情危重,医院进一步诊治,单某及其丈夫遂将婴儿转院到B医院。B医院诊断婴儿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呼吸衰竭Ⅱ、混合性酸中毒、心肌损害、新生儿高血糖症、低蛋白血症、新生儿低温症。
3月23日晚,单某的兄弟在B医院签字同意终止治疗后,将婴儿送回A医院救治,3月24日早上9时06分,婴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年3月27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将3月23日封存的病历资料进行了拆封,发现该份资料中只有检查报告单等资料12页,无病程记录、入院病历和手术记录。年3月28日晚,单某丈夫在A医院妇产科及新生儿科分别复制了单某住院病历资料和婴儿抢救病历资料,但两份病历资料与A医院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多处不一致的地方。
3月29日,单某及其丈夫向a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了婴儿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单某孩子符合肺羊水吸入、新生儿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
后续,因为双方未能协商妥当,医院诉至法院。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A医院申请进行过错鉴定,但单某及其丈夫对两份病历资料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法庭质证无法解决对材料的争议,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后A医院又申请对医院放弃治疗的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于患者病历资料真实性问题并且超出了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该鉴定机构终止了委托事项。
综合考虑病历资料的不完整性和单某一家放弃治疗的行为,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90%的责任比例。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单某及其丈夫损失.6元;
二、驳回单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遂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A医院在单某羊水破裂、羊水Ⅱ°污染、产妇及产妇亲属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情况下,未及时实施剖宫产手术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而是仅要求继续留观,导致单某出现羊水Ⅲ°污染,存在过错。同时,A医院对于病历资料的管理混乱,未在第一时间封存完整病历,封存病历后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又对病历多次进行了较大改动,导致A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资料与单某及其丈夫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多处不一致地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羊水粪染是产科常见的情况,羊水污染的程度越重,对新生儿产生危害的可能性越大,污染程度也会随着时间(尤其在进入产程后)而加重,这种变化往往与胎儿窘迫有关。一旦发现,应高度重视,及时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