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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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3 16:26:00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指围生期窒息而导致脑的缺氧缺血性损害,脑组织以水肿、软化、坏死或出血为主要病变;是新生儿窒息重要的并发症之一,是导致儿童神经系统伤残的常见原因之一。重者常有后遗症,如脑性瘫痪、智力低下、癫痫、耳聋、视力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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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医院处就诊,当日18:00时,因“停经38周+5天,阴道流液伴阴道流血20+分钟”入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1.胎儿窘迫;2.胎膜早破;3.继发性羊水过少;4.G2PO孕38+5周LOA”。

当天18:45分,在气管插管全麻下,妇幼保健院为陈某实施剖宫产手术,18:56分顺利娩出男婴(陈某孩子)。术后诊断“1.胎儿窘迫;2.阴道流血原因:胎盘早剥I级;3.G2P1孕38+5周难产LOA;4.胎膜早破;5.继发性羊水过少:6.新生儿重度窒息:7.胎盘粘连;8.左侧卵巢冠囊肿;9.新生儿左手六指畸形。”。

随后,陈某孩子因“出生无呼吸2分钟”被送往妇幼保健院的新生儿科观察。入院诊断“1.新生儿中度休克:2.新生儿重度窒息;3.新生儿肺炎;4.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当晚22:00、23:00,妇幼保健院相继告知陈某及其家属,“孩子”生命危险。次日凌晨4:25,陈某孩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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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胎十月,吃了那么多苦才生下的孩子,忽然死亡,一家人实在无法接受。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在专业团队的协助下,搞清楚孩子为什么会“死亡”,和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

在我中心医学和法学专家团的评估下,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

审理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陈某之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是:

1.某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对陈某诊断正确、及时,分娩方式选择合理,新生儿出生后复苏抢救规范,相关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

2.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在对陈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认识不到位,治疗方案不全面、不及时的过错。该科室在陈某之子死亡后存在医患沟通不到位,未告知“尸体检验”,病历书写不完善的过错。

3.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无法客观判断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陈某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之后,陈某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在质询中,鉴定人进一步阐述“陈某孩子生产前母体帆状胎盘早剥,而这个疾病本身就是消耗凝血因子的。失血性休克是陈某孩子的主要致死原因,因孩子死亡后未做尸检,无法确定陈某孩子是否存在其他先天性疾病等加速死亡的因素,故而鉴定结论中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最终,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报告中医方存在“对病情认识不到位,治疗方案不全面、不及时”等过错的事实,酌情认定医方对新生儿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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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责任认定比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陈某及其家人因其子死亡的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共计人民币.31元。

随后,市妇幼保健院不服从判决,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存疑,遂又发起二审申请。

但在二审中,经法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程序合法,且各方当事人对选定的鉴定机构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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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核心法律问题: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比例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本案中涉及两个医疗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可以划分两个主体的过错和责任,可以根据各自过错来认定责任主体,如果不能划分或存在共同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医院是否按照医疗核心制度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司法鉴定虽不能明确责任比例,但存在诊疗过错的主体已经非常明确,因此责任主体可以确定是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责任比例,医方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的认定通常是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认定,但本案中无法认定的原因是医方未告知尸检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医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同理,如果患者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同样面临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诉讼前,需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最后,本案中医方曾提出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可推断对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不适用《民法典》。据此,法院最终裁决是依据“事件发生时”的生效法律,而不是诉讼进行中新生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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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医方如不告知尸检的有关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患者死亡后,当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尸检的建议,包括不进行尸检的后果、风险。医方可采用统一规范的《尸体解剖告知书》。

孕产妇还要注意防范“胎盘早剥”!

1.预防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孕妇在怀孕中后期易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可能会致使胎盘早剥。

2.妊娠晚期要小心突然腹痛。在怀孕过程中尤其是怀孕晚期,如果有突发性腹痛以及阴道出血等情况应即刻就医。

3.孕期尤其是孕晚期要注意安全。

4.要按时做产前检查。通过超声波等检查可及时发现孕妇是否有胎盘早剥问题,患有高血压、肾脏疾病的准妈妈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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