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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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3 4:27:00

导读

器官移植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社会、伦理、法律、医学等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就容易沦为一些人谋取利益的手段。

来源:医脉通

作者:熊冰瑶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生,我女儿病得是不是很重?会不会死?”

“你不用太担心!你女儿目前情况已经比入院时稳定多了,没有意外情况的话,继续治疗一段时间,应该是不会出现生命危险的。”

“不是,医生!我不是这个意思……”

这位看起来40多岁的妇女抬头迅速扫了眼四周,然后神神秘秘地把我拉到一个没人的角落,悄悄地对我说:“医生,你看我们小孩这种情况你也知道,这次治好了,她也还是个瘫子,有什么用!”

她顿了顿,似乎觉得不好意思,心有不忍但又下定决心说:“她生下来就这个样子了,我们花尽了钱,医院,也还是没有一点好。家里面也就我还管一管她,你看她这次病这么重,她爸就说不要管了,让她死了算了!我拖了2天,但毕竟还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舍不得啊……”

说到这里,她便哽咽了起来。

我听了心里也很难受,正准备拍拍她的背,安慰几句。谁知她迅速一扫之前的忧伤,神神秘秘地问我:“医生,你知道器官移植吗?我女儿虽然脑瘫,但是她其他的肝啊、肾啊,以前的医生都说功能很好的,可以捐出去!”

我目瞪口呆,不知道话题怎么会转变这么快,一时愣住了。

“医生,你可以帮我联系红十字会的人吗?我想捐我女儿的器官。”

“但你女儿还活着啊,而且现在也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了!”

“医生啊,你帮帮我吧,帮我联系下吧!”

……

不用想也知道,这种情况不符合器官捐献的原则。我不想去探讨这位母亲这个荒诞的要求背后折射的道德伦理。

我们儿科确实很少碰到这种问题,也让我有机会深深地陷入了思考!

作为一个13岁脑瘫儿童(且存在严重智力损伤)的母亲,她是否有权力捐献女儿的器官或组织?

根据我国年5月起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所以这名儿童在世时,其母亲绝对没有权利捐献其器官。

那么在女儿死亡后呢?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然,这位13岁的脑瘫儿童是不符合此条规定的。

但条例第八条又补充道:“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这个不幸的女孩显然无法决定自己是否要捐献器官,甚至她都无法理解这个问题。

即使未成年人同意甚至要求死后捐献器官,他的决定在法律授权上仍然是存在瑕疵的。所以未成年人遗体捐献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是否需要单独立法仍处在争论中。

脑瘫儿童的器官条件符合器官捐献的要求吗?

这个女孩是一个出生时就患有重度窒息造成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患儿,因长期卧床,四肢瘫痪,甚至连吞咽都很困难,造成了严重营养不良,肌肉萎缩,抵抗力低下。

这种情况的病人,除意外(比如误吸、外伤)等导致的突然死亡外,最易患感染性疾病(比如肺炎),然后因营养不良、抵抗力低下而造成脓*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而我们移植器官的摘取,是在病人宣告脑死亡后方能进行,要求除脑以外的器官相对健康。显然,这种慢性病患者是不太能够达到这个要求的。

患儿母亲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要求?

在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其他的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条例。虽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关怀捐献者家庭,感谢他们捐献了器官拯救了更多人的生命。但难道就不会有人因为这些利益驱动而刻意放弃本可以治愈的亲人,从而选择捐献器官吗?

我不想去如此揣测,但很显然,这位母亲的根本目的可能就在于此,不然何以在我说其女儿病情好转后无丝毫欣喜,只顾追问能否捐赠器官的事宜呢?

那么此类条例的存在到底催生出的是善还是恶呢?它真的合理吗?

器官移植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社会、伦理、法律、医学等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就容易沦为一些人谋取利益的手段。

我国对于移植器官的需求量是巨大的,但器官捐赠的情况因为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数量是远远不够的。我想这不仅仅需要进一步地提高教育,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器官移植的各个环节,如意愿核实、诊疗过程、死亡宣布、器官摘取、器官分配等等,这样才能够合理合法地进行器官移植,以帮助更多需要的人,也让那些器官捐献者的遗愿得以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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