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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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3 15:54:00

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处置管理过失·处置过失·延误治疗(r)

民事 医疗损害责任 生产过程 高度注意 不良反应 足够重视 

医疗措施 医疗危险 结果避免 及时处置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过错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过错的认定。

xx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选编》(年)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彭x

x妇幼保健所

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生产过程中,因未高度重视致使新生儿在出生时遭受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机构在胎儿出现不良状况后,未及时进行处置的,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应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妇幼保健所赔偿原告彭x40%的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生产过程中,未高度注意孕妇相关情况,对胎儿出现的一系列不良反应未予足够的重视,亦未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致使新生儿在出生时遭受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机构在胎儿出现不良状况后,未尽医疗危险结果避免义务,未及时对胎儿出现的不良状况进行处置,最终导致新生儿人身损害的结果,故医疗机构应对新生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理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过失或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未尽医疗危险结果避免义务,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亦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患者的损害进行挽救、弥补,应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医疗机构应对其过错导致的患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生产过程中,采取产道分娩进行接生,医疗机构忽略该生产方式可能导致的危险,未严格注意产科情况,致使胎儿出现一系列不良状况。在胎儿出现不良状况后,医疗机构为给予及时的处置,最终导致新生儿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高度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对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提前进行必要预防,以及在后果发生时,能够及时的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避免该结果导致的危害。据此,医疗机构存在医疗缺陷以及未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应对其医疗过错行为给新生儿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论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2.探析医疗过错的认定。

3.探析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x。

被告:x妇幼保健所。

原告彭x因与被告x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年12月7日晚9时30分,彭x在x妇幼保健所以右枕前位肩难产助产娩出,出生后2分钟出现双眼上斜、呼吸急促的症状。彭x在x区医院检查,印象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即转x医院诊治,初步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给予吸氧、止血、预防感染、降颅压及营养脑细胞,支持对症和高压氧治疗,共25天,于年1月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儿进食佳,无呕吐,无发热及吐沫,二便可。查体:反应可,口唇无紫绀,双乳腺肿大,双肺呼吸音清,心音有力,腹软,四肢肌张力可。

2月4日至2月13日,彭x在x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3月6日至3月21日、5月3日至5月17日、7月1日至7月15日,彭x分别江苏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还先后于3月3日、4月14日、4月22日、4月24日在x医院进行诊治和《身体测量评价》。

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x妇幼保健所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彭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分析说明:产科检查符合经产道分娩的临床特点,但在分娩过程中胎头下降对脐带血流会有一定影响,应密切注意产科情况,当出现产程进展缓慢、胎先露部下降受阻、胎儿宫内窘迫等情况应及时处置;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尚缺乏足够的医学依据。患儿出生后相关症状结合头颅ct所见,符合颅内出血的特点,与宫内缺氧有关;患儿运动功能稍落后于同龄儿,本次鉴定检查患儿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提示患儿病情恢复较好。

结论:医方的医疗缺陷与彭x的新生儿颅内出血有一定因果关系,患儿经临床治疗病情恢复较好,参与度c级、理论系数值25%。结论备注: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x及其被告x妇幼保健所对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25%及其因果关系均无异议。但是对赔偿范围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至少赔偿25%直至40%,被告认为自己错过小,不应该超过20%。后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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