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诸城网讯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终审判决书。
该判决书内容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苏某1(原审原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苏某1之母张某于年9月9日入住医院待产。年9月15日,张某在生产过程中,医院以张某突然发生“羊水栓塞”为由,进行了剖宫取胎+子宫全切术,取出的胎儿即苏某1为重症缺血缺氧性脑病患儿。苏某1出医院治疗。图源网络
0年8月27日,苏某1及其母亲以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双方的纠纷经法院审理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苏某1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2人护理。张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对于医院的过错程度,也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医院应对苏某1及其母亲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于3年3月28日作出(0)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院赔偿苏某1及其母亲各项损失共计.86元。该判决现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后苏某1又分别于4年、5年、6年2月、6年8月、7年2月、7年7月、8年1月、8年7月、9年1月、9年7月、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前述损失分别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处理,已经履行完毕。上次治疗结束后,苏某1医院进行治疗并花费了相关费用。年1月7日,苏某1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9年下半年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元。对于苏某1主张的上述费用,医院质证后均提出异议。图源网络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给张某接生过程中,致苏某1缺血缺氧性脑病及脑性瘫痪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及对苏某1损害责任、参与度在已经生效的(0)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确定医院对该具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亦应按90%的责任承担苏某1的损失。苏某1的损失共计.24元,按90%计算,计款.82元,医院应予以赔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法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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