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知情权与同意权·知情权·医疗风险(r)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拔牙手术麻醉医生全麻手术医疗风险
损害后果告知义务明知过错
侵权责任法学
患者知情权告知义务过错
掌握患者知情权概念及内容,明确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的事项。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年第3辑(总第77辑)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分民一终字第号
年01月19日
梁X(原审原告)
X医院(原审被告)
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术治疗时,要求医务人员为其实施全麻手术,并自行联系麻醉师,医务人员对全麻手术的风险未予说明,且协助麻醉师进行违反规定的麻醉,致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略。
原告梁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X县医院承担上诉人梁X各项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的80%,上诉人梁X自负20%。
患者要求医务人员为其施行拔牙手术,并自行联系麻醉医生为其进行全麻手术时,麻醉医生仅口头表示未做过全麻拔牙手术,但对于其后的医疗风险并未加以说明;在进行麻醉时,亦未按照规定进行,而是自行施行了“异丙酚全麻术”,最终导致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对于该损害后果,因麻醉医生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患者自身为医生,对自行联系麻醉医生实施手术违反规定是明知的,故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其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及其实施的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因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对于相应的医疗风险、诊疗手段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就不可能预见到接受诊疗而需承担的相应风险;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作为诊疗活动的实施者,对诊疗行为的风险和副作用最为了解,故其应当承担向患者准确、及时、正确告知医疗风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告知义务时,医疗机构就应当对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身系医生的患者在初次治疗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自行联系麻醉师,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全身麻醉的风险是明知的,但并未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且未加以阻止。同时,麻醉师在进行麻醉时,并未按照规定进行,而是自行施行了“异丙酚全麻术”,最终导致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对于该损害后果,因医务人员未能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故应由医务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患者自身为医生,对相关医疗知识较常人有更高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其明知自行联系麻醉医生实施全麻手术是违反医疗规定的,仍利用其医生身份的便利条件,不按照正常的医疗程序进行诊疗,故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1.论述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责任承担。
2.讨论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
法定代理人: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医院。
上诉人梁X因与被上诉人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系X医院的外科医师。年3月4日16时许,梁X医院口腔科拔牙。在梁X未挂号,也未交纳医药费的情况下,医院口腔科执业医师*X为其拔牙。*X先对梁X进行局麻,但梁X仍感剧痛难忍。*X怀疑本人麻药没有打准,就请口腔科副主任刘X前来帮忙。刘X到后又补了3毫升麻药,但梁X仍感疼痛。于是刘X又用1毫升麻药作浸润麻醉,但梁X疼痛未减。此时刘X停止拔牙,并要求梁X回去服两三天消炎药后再来拔牙。在旁的梁X之妻张X(张X医院急诊科的护士)。建议做全麻拔牙,梁X表示同意。医师刘X、*X虽口头上说从未做过全麻拔牙,但对梁X夫妇自行联系麻醉师的行为未加阻止。张X用梁X的手机联系到医院麻醉科执业助理医师严X。严X在张X的要求下,从麻醉科冰箱内取出备用麻药“异丙酚”,并带着人工呼吸气囊于17时25分左右来到口腔科。在为梁X行“异丙酚全麻术”的过程中,先由张X为梁X推注麻药,后改由严X推注。在麻药起作用后,刘X为梁X进行了拔牙。但病牙被拔除后,梁X始终未醒,并出现了脸色苍白、嘴唇青紫、呼吸和心跳停止等症状。最终梁X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事件发生后,张X作为梁X的法定代理人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此案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最终该市中医院承担梁X各项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的80%,梁X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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