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胆囊息肉的张女士,预约了A医院肝胆外科最好的专家为其手术,专家答应为张女士做手术后,高兴地给家人打了电话,让家里人不要来看她,她最多两天就出院回家,殊不知手术时,给张女士做手术的医院的新医生,手术过程中,医生把张女士的左髂总动脉血管打破,导致张女士心跳停止,后不得不行剖腹清除腹膜血肿、修补髂血管,由于长时间的心脏骤停,使张女士大脑长时间缺血缺氧,发生失血性休克,最终抢救了30多分钟才抢救回来后,张女士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记忆丧失。
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张女士却因医院行康复治疗,不但失去了工作,还需要家人的护理。
年4月3日,张女士因腹部偶有疼痛,预约了A医院肝胆外科的科主任就诊,辅助检查后,A医院的肝胆外科主任告知是胆囊息肉,需要做个小手术。对手术比较恐惧的张女士恳请这位主任亲自给她做手术,这位主任安慰了张女士后,同意了张女士的请求。得到这位主任允诺后,张女士给家人打了个电话,交了元的住院押金,便安心住下了。
做了辅助检查后,准备于年4月6日行胆囊切除术,上了手术台上之后,原本答应给张女士做手术的主医院的新医生,结果术中,为张女士做手术的医生在操作时,把张女士的髂总动脉血管打破,失血量多毫升,导致张女士心跳停止,后不得不行剖腹探清除腹膜血肿、修补髂血管,由于长时间的心脏骤停,使得张女士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大部分记忆缺失,A医院行康复治疗期间,医院,医院在操作时出现差错,导致张女士受到伤害。
A医院则认为,造医院的能力范围内,临时更换手术医师并无过错,张女士的髂动脉被打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张女士体型较瘦,医院只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张医院的说法,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为查明案件真相,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为张女士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1.A医院为张女士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无手术指征,胆囊息肉样病变,其病变大小与良恶性有一定关系。张女士的胆囊息肉仅有6mm,手术时年龄为48岁,未有其他症状。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应定期随访复查,不应该立即行手术治疗,2.医院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将患者左髂总动脉弄破存在过错,这与医生经验有关,也与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有关。3.医院对张女士的左髂总动脉损伤后不能及时诊断,导致修补的诊疗行为不及时,导致患者心跳停止8分钟多,失血量达ml,不符合医疗规范。综上,A医院为张女士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女士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综合评判,A医院的责任比例在60%—80%左右。
法院在审理时,针对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A医院认为,鉴定中心确定的鉴定比例过高,另外的医疗费已经经过医保报销,已经报医院承担。针对A医院的主张,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A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医院就诊,但所患疾病并不需要手术治疗,而且A医院做手术时采用的手术方式存在错误,造成髂动脉破裂后又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导致了张女士失血多毫升,因此张女士的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A医院造成的。
针对医疗费:张女士虽然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但是保险投保人为张女士,应当享受保险权益,如果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则被告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享受了本属于原告的保险权益,这既不符合保险利益的原则,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最终,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A医院承担90%的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病历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A医院上诉至中院,被中院驳回上诉。
本案中A医院的做法确实让人嘘嘘,医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需要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患者的生命,面对疾病,很多时候患医院,希望得到医生的帮助,然而实践中,可能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本案中的张女士就是如此,医院看病,最终坐着轮椅出来。
很多医务人员会说,医生是人不是神,经过很多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医生,但是,如果你立志成为医生,选择成为一名好医生,你就应该在心里面告诫自己,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