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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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17 22:23:00

记者今天从清远城区法院获悉,一名男童欲钻过小区车辆专门出入口的道闸通往地面,结果被道闸夹颈导致昏迷。事发后男童的监护人认为该停车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判令清远某小区物业公司对男童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法院查明,年10月9日下午4时左右,清远某小区的监控拍到了以下画面,正在上小学的朱同学及其同伴途经小区内地下车库入口时,企图钻过车辆专门出入口的道闸通往地面,该道闸为无人看守的自动感应的升降栏栅,朱同学在同伴顺利的钻过道闸栏栅间的缝隙后,也将头伸进缝隙,就在这时候道闸突然升起,紧紧的夹住朱同学的颈部,此时画面显示朱同学已经无法动弹,而其受惊的小伙伴们就一哄而散。

约五分钟后,途经的一位女士发现被夹住无法动弹的朱同学,立即大声呼叫路人救援,众人合力搬动道闸将处于窒息昏迷状态的朱同学救下,并由小区物业医院抢救并在同日由急救医院救治,朱同学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

事发后朱同学的监护人认为该停车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朱同学被突然升起的道闸夹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停车场的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清远某小区物业公司则答辩认为道闸突然升起,是由于道闸防尾的随闸车红外线装置被人遮挡,且人为抬起道闸栏杆导致道闸限位器失效所致,即道闸突然升起是由于朱同学强行钻出道闸的行为所引起的,停车场提供停车物业服务已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同学被夹受伤是由于其不当穿越车辆专用道闸而引起的,朱同学的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风险教导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同学的父母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在居民小区的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无人看守的道闸时没有考虑到道闸缝隙对于儿童的风险,也未设置发生危险时的自动报警装置,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对朱同学的损失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清远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经营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各种危险因素,以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免受侵害。本案中,清远某小区物业公司未考虑到无人看守道闸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朱同学受伤害的意外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因素。原审法院判令清远某小区物业公司对朱同学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文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曹菁通讯员邓楠、麦焕琼

编丨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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