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医疗水平提高了很多,但是新生儿死亡率仍然有5.4‰,也就是个新生儿里仍然有5-6个不能存活,而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新生儿窒息。人们普遍对目前的医疗水平寄予很高的期望,都认为产前检查正常,发生新生儿窒息死亡是不可接受的,医院应该存在过错,于是这一类医疗纠纷非常多。林律师给大家讲一讲这一类纠纷的处理。
一、新生儿窒息。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分钟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新生儿窒息是出生后最常见的紧急情况,必须积极抢救和正确处理,以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及预防远期后遗症。导致新生儿窒息的病因很多,如出生前母体基础疾病、子宫、胎盘和脐带因素、骨盆狭窄、头盆不称、胎位异常、新生儿呼吸道阻塞等等。但也有很多新生儿窒息的发生根本不知道原因是什么,很多产妇自身健康,产前检查无任何异常,但是分娩时却发生了新生儿窒息。
二、新生儿窒息后果严重。
新生儿窒息发生后会出现呼吸功能障碍,大多数没有自主呼吸,甚至出生时没有心跳,必须进行紧急心肺复苏,但即便是再及时的心肺复苏,也容易因缺氧导致各种损害发生,如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水肿、脑出血、并发严重感染,甚至死亡。经抢救过来的新生儿,经常因大脑缺氧而存在各种各样的后遗症,特别是智力发育异常、肢体功能障碍,给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负担。同时新生儿窒息发生后的抢救费用很高昂,一方面是要入住ICU,一方面是新生儿大多没有购买医疗保险或报销比例低,这导致父母对于是否积极抢救还是放弃治疗的选择难以作出。
三、医院不按产妇要求剖宫产并不是医疗过错。
根据《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剖宫产手术指征第11项:孕妇要求的剖宫产:(1)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2)当孕妇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要求剖宫产,应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记录。(3)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4)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
所以,医院不同意产妇或家属的要求剖宫产是过错这是不对的。
四、医院是否有过错主要在于胎儿缺氧的处理。
胎心异常发生后可以通过调整缩宫素剂量、改变体位、吸氧等处理来看是否为一过性异常,如果经保守治疗无好转,应当考虑宫内窘迫,最有效的治疗办法就是及时剖宫产或助产结束分娩。其实大部分的产科医务人员都能及时把握紧急结束分娩的指征,但是很多问题就出在没有观察到胎心监测异常。林律师处理医院承担责任的原因都是胎心监测异常没有注意或重视,导致剖宫产不及时。也就是说当胎儿宫内窘迫发生后,医疗机构处理不当,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五、需耐心等待伤残等级鉴定时机。
对于躯体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鉴定,需新生儿成长到一岁以上,能够配合鉴定人的检查时才能进行;对于智力发育异常的伤残等级鉴定,需到孩子成长到8岁以后才能鉴定,而且能鉴定智力方面伤残的鉴定机构较少。漫长的等待期对于维权的家属来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但这是没有任何办法的。
六、死亡案例尽量尸检。
很多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医务人员都不知道病因,或是为了逃避医疗责任,给予的死亡诊断不明确(打问号),或只下症状性诊断、不下病因性诊断(如呼吸循环衰竭),这导致医疗损害鉴定需在行死因鉴定后才能进行。林律师建议想积极维权的患方,如果能够接受尸检,尽量尸检,这会为走司法程序带来很大的方便。
七、患方举证的关键在于复印到有效的胎心监测图。
大多数新生儿窒息发生前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的表现,特别是胎心监测异常,对胎心异常处理不及时往往是新生儿窒息发生的原因之一(尽早剖宫产是避免新生儿窒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胎心监测异常的取证存在较大困难,因为这些参数目前大多都是医务人员根据胎心监测仪直接记录,而不是把全程的胎心监测图打印出来,不会像影像学检查一样存在不可更改性,这就导致事后胎心监测异常的数据容易被篡改,而患方无法证明存在篡改行为,从而导致举证不能。其他用来举证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据也容易被篡改,如胎儿估重是否正确,产程进展情况,催产素使用剂量等等。所以,存在分娩过程中一些异常时,家属尽量自己能拍摄到胎心监测情况,事后与医务人员交流过程争取能固定到分娩时的实际情况。患方在封存病历时,一定要想办法同时封存胎心监测数据,必要时封存当时的胎心监测仪。
八、建议患方请专业律师参与维权。
正如上述,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新生儿窒息患方维权非常艰难,而且经常因病历封存、病历真实性、是否尸检、尸检时间窗的把握、伤残鉴定的时期、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实际问题所困扰,导致维权不能,请一个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很重要,在专业意见的指导下,可以少走弯路,降低败诉风险,维护最大权益。
九、涉及赔偿多,协商解决难,首选直接起诉走法律程序。
新生儿窒息不管是导致巨额医疗费、伤残还是死亡,医疗损害的赔偿都较高,经常即便是轻微责任,赔偿也达10-20万,如果是主要责任,上百万赔偿是常有的事情,这就导致缺乏协商基础(赔偿金额高的医疗机构一般不愿意调解),林律师建议不要浪费时间,直接法院起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为妥,虽然诉讼时间比较漫长,但是考虑到无效的协商时间、耗费巨大精力的谈判、伤残鉴定的等待期,诉讼时间已经不重要了。
总之,产科分娩是一个高风险的医疗活动,产前检查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产前检查正常并不代表分娩是安全的,新生儿窒医院肯定存在过错,医院在处理胎儿缺氧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需承担责任。同时这一类纠纷患方维权也是比较艰难的,需要专业人士的支持才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