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指围生期窒息引起的部分或完全缺氧、脑血流减少或暂停而导致胎儿或新生儿脑损伤。其具有特征性的神经病理和病理生理改变以及临床上脑病症状。缺氧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发病的核心,其中围生期窒息是最主要的病因。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小夫妻,结婚多年都未生育。年初,李女士在王先生的陪医院做了胚胎移植术(即试管婴儿),成功后二人欣喜地在家等待孩子的降生。
过了三个多月,有一天李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无故流血,她着急忙慌地去当地妇幼保健院检查,检查后服用“*体酮、保胎丸”等治疗。可是用药三天了,情况并无明显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了,李女士选择医院继续治疗。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情况好转,李女士便出院回家了。
转眼快到了预产期,李女士医院待产,凌晨李女士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且孩子胎位不正生产有困难,但医护人员并未立即对李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等到早晨八点胎儿娩出,孩子已经持续窒息时间超过四十分钟,医护人员立即抢救处理,但因重度窒息时间过长,最终导致孩子重度窒息不可逆而死亡。生产过程中,李女士出现了大出血,最终不得不切除整个子宫。
这对一个小家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生育一个孩子一直是夫妻二人的心愿,而这次意外令这个家庭绝无再有孩子的希望。王先生在悲痛之余四处奔走维权,维权未果后找到本中心。
本中心接到咨询后,详细了解了经过,对王先生和李女士的经历深表同情,并表示会帮夫妇二人维护自身权益,为夭折的孩子讨一个公道!经本中心专业律师开会讨论,建议李、王二人直接走司法途径,先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过错和责任比例后再索赔。随后李、王二人了解了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后,采纳了本中心律师的建议,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
经过我中心律师的争取,司法鉴定中心也给出了客观的鉴定结论:
1、医院为患儿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
2、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医院的过错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
4、医方未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法院充分参考了本中心律师的建议,医院为李女士和李女士之子实施的诊疗行为的过错为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王各项经济损失.48元。
医学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当前人类的分娩方式依旧被争论不止。事实上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即:常规选择顺产,只有必要条件下满足剖宫产手术指征时才选择剖宫产。剖宫产手术指征,是指不能经阴道分娩或者不宜经阴道分娩的病理或生理状态。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提出的《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中列举了胎儿窘迫、头盆不称、瘢痕子宫、胎位异常等剖宫产指征。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入院后不久即具有剖宫产指征,但医院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未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且在李女士阴道试产过程中,医院对其产程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