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个人都发生过过敏反应,例如花粉过敏、螨虫过敏、创可贴过敏,医院的绝大部分是药物过敏,当对过敏不理解或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就容易引起患者不满,导致医疗纠纷。下面林律师就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谈一下自己的几个观点。
1.药物过敏发生的原因。
药物过敏是指药物进入机体后,机体对药物产生特异性免疫应答而引起的不可预测的药物不良反应,并导致一系列的生理功能紊乱或损伤。临床上可表现为皮肤瘙痒潮红、皮疹、血管性水肿、严重时可出现心悸、胸闷、呼吸困难、肝肾损害,甚至导致休克或死亡。药物过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①特异性体质,药物过敏常发生于有特异性体质的个体。患者本身有过敏史者,发生药物过敏的几率较无过敏病史的人群高;②遗传因素,研究证实HLA基因型与大多数重症药疹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如卡马西平、别嘌呤醇、氨苯砜、阿巴卡韦等药物;③机体状态,患者的性别、年龄和健康营养状况,环境因素等可影响机体免疫系统,当患者处于某些疾病状态时,药物过敏反应发生的风险明显升高;④药物,小分子药物或其代谢产物、药物中的杂质和赋形剂等进入机体形成完全抗原后可诱发机体的免疫反应,使之生特异性抗体或致敏淋巴细胞,当再次使用时,就容易产生过敏反应。
药物过敏的主要原因还是患者自身体质问题所导致,例如同一批次药品大部分人使用不过敏,个别病人发生过敏。
2.只有少数注射用药品需要做皮试。
临床上需要做皮试再使用的药品越来越少,例如青霉素及青霉素类药品、破伤风抗*素、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等,从年4月开始只有头孢类过敏史或药物说明书明确要做皮试的头孢类抗生素才需要做皮试。所以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没有做皮试而发生药物过敏不属医疗过错。
3.封存药品及输液器具很重要。
如果怀疑所输药品或输液器具存在质量问题、污染而发生过敏,此时固定证据非常重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均应对所可疑药品、器具进行封存,包括输液袋、输液器、残留药品、安瓿瓶、药盒、药品说明书,特别是医方,如果患方对所输药品提出质疑时,一定要主动封存药品,因为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医方没有保管好,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而如果患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要求封存药品的话,将失去固定证据的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只要在药物医院存在过错并产生了损害,医院才需承担责任。
很多患者误认为只要发生了药物过敏,医院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是不对的,医院询问了药物过敏史、药品无质量问题、该做皮试的做了皮试、用药方法正确、处理过敏反应及时并到位,医院就不存在过错,不管出现什么样的损害结果,都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的药物过敏,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5.如果药物过敏造成的是可逆性损害,患方维权意义不大。
药物过敏大多数造成的是可逆性的一过性的损害,例如上述的皮肤瘙痒潮红、皮疹、血管性水肿、肝肾功能损害,经治疗后如果完全恢复,不建议维权,因为除了额外增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患方不能主张其他赔偿,算起来一般都不多,如果再算上过错责任比例,会更少。当然,有些患者会说,有些损害现在还看不出来的,应当赔偿。但是法律上是不支持对目前医疗水平不能发现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如果日后确实出现损害,只能另行主张赔偿。
6.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医疗纠纷维权要点。
①过敏性休克造成的损害常常非常严重,可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甚至死亡,因此这类医疗纠纷占多数。
②对于医方,预防过敏性休克的关键是明确有无相关药物过敏史、规范用药或输液操作,发生过敏后严格按过敏处理流程抢救患者,及时封存相关药品及输液器具。
③对于患方,要积极固定过敏性休克医方可能存在过错的证据。首先,封存病历,特别是记录过敏史、皮试结果及抢救过程的病历;其次,封存药品及输液器具,如果医疗机构应当封存而灭失,将有很大胜算;然后,医院观察病情是否到位;最后,医院在处理过敏性休克的过程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有上述过错存在,维权是有胜算的。
④过敏性休克导致的死亡多在短时间内发生,医疗机构容易出具死因不明的诊断结果,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一般需要进行尸检对死因进行分析,否则无法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以医方在事后应当告知患方尸检相关事宜,而患方也应当在尸检时间窗内考虑好,必要时积极申请死因鉴定(尸检)。
发生药物过敏后,是否存在医疗损害、患者是否值得维权,需要专业评估,不能盲目走法律程序,建议遇到这类纠纷的患者或医疗机构,积极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