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病情:患者因“进食胸痛1月”胃镜及病理示食道癌,于年1医院的院前准备中心,进行术前的相关检查,并办理入院手续,医院在全麻下行“右胸腔镜+腹腔镜探查:食管癌根治术+颈部吻合(三切口术)”。当天手术顺利,但在术后数小时,患者因出现胃左动脉活动性大出血,因失血性休克,并出现昏迷状态、脑部缺血缺氧性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且经治疗一年多时间,最终因心肺等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纠纷经过:患者家属在患者出现昏迷状态治疗期间,就向院方提出异议,院方给予书面回复是:患者胃部大出血系因极少数的意外事件,其所使用的结扎血管Hem-0-lock器材,是美国进口的,出现脱开情况,医院是无法评估的;且告知胃部大出血是术后常见并发症,其医院方进行积极治疗,并不存在过程,医院拒绝向患者承担医疗责任。
委托律师:患者家属通过律师同行,联系上本律师,电话交流后,确定委托本律师,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患者家属所提供的资料后,结合曾在医学院学习的医学知识、医院的临床工作经验,医院主任级的同学及校友进行相应探讨,查询人卫版的教科书,做出如下的总结,提交法院,作为鉴定的陈述报告。
本代理人陈述内容:结合医方所提交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化验单、告知书、出院记录、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医方胸外科及医务科向患方医疗行为异议回复函、本案诉讼医方答辩状等为依据。认为患者出现昏迷状态、脑部缺血缺氧性、及最终的死亡严重后果,系因医方医疗过错所致。理由是:
一、医方就患者手术中血管结扎方式未向患者告知,剥夺患者就手术血管结扎方式知情选择权,并导致严重后果。
1、医方在向原告告知手术方式时,并没有告知其对手术中主要动脉血管结扎止血采取方式,也未告知其他替代方法结扎及不同方式利弊,供患者自行选择。也就是说,患者根本就不知道采用Hem-o-lock方式结扎动脉血管,会导致血管活动性大出血的后果;也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血管结扎方式替代方法及不同结扎血管方法的利弊之处。
2、医方虽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告知患者,术后有大出血的风险,该处大出血指的是手术切口面间出现不可避免出血,而并不包含血管结扎后,自行脱开而导致大出血。退一万步讲,即便其风险告知内容涵盖其他血管大出血,结合本案,患者的胃左动脉血管出血,是术后不应当出现的大出血;出现上述状况,医院,就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二、医方就患者的胃左动脉结扎手术操作存在严重过错,最终导致胃左动脉的活动性大出血。
结合医方提供的病历,医方对患者胃左动脉结扎是选用Hem-0-lock,但就使用Hem-0-lock具体如何操作、结扎前就血管如何处理、具体结扎位置、具体使用的个数等,在病历资料中无任何记载。故患方认为,医方在使用Hem-0-lock结扎胃左动脉时,根本就没有按其相应是要求使用,存在严重大意,未按相应要求使用。就Hem-0-lock结扎血管有具体要求,医方并未该要求完成。(具体要求有:1、要求在在结扎前,将血管周围组织予以清理干净,以免影像结扎止血效果,以及被弹开的风险;2、结扎时,Hem-0-lock与血管保持垂直,以保证结扎效果,及不被移位;3、一般同时需要2-3个Hem-0-lock,且有具体位置要求,其中末端至少2毫米;4、预估血管直径,选择相应的型号;5、在使用Hem-0-lock时,需要确定方向等要求)。
三、医方就患者大出血发现、诊断及抢救等均存在严重延误,最终导致患者严重不利后。
一)、医方未在及时的时间段发现并诊断原告大出血的病情,错失了最佳抢救时间。
结合医方提供的护理记录单、病程记录、化验单等,分析如下:
1、患者于手术完毕被送入医方普胸外科重症病房,起初其血压稳定在收缩压在约为mmHg,舒张压约为85mmHg以上。
2、患者在2小时后,血压出现明显下降,医方即可为患者进行血常规等化验检查,结合病程记录记载血常规化验单,患者的红细胞3.0×10`12/L,血红蛋白g/L,红细胞压积0.37L/L;而患者入院时,血常规的检查为:红细胞5.50×10`12/L,血红蛋白g/L,红细胞压积0.L/L。
就在年1月24日下午20点的时间,医方就能诊断患者大出血的病情,理由是:1、就上述患者在18点钟开始,血压明显下降;2、其血常规中的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与入院时相比,已经降低三份之一以上(手术记录单提示,患者手术中出血仅毫升);3、患者术后出血上述情况,医院方首先要考虑或排除其大出血风险。但最终在该时间段(年1月24日20点左右),医方没有诊断患者大出血,或排除其大出血的原因,医院方值班医生(非患者主管医生)没有对比患者入院时血常规化验单,没有发现患者入院时的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均高于正常指标;其次,医方过度相信腹腔及胸腔引流管,没有相应液体引出,而排除患者大出血可能性,并通过补液方式,使患者血压稍有短暂轻微升高,再次为延误患者及时被治疗。
二)、患者被延误诊断大出血其他重要原因。
1、患者自1月24日18点钟开始,血压明显下降,医院方仅进行一定升压的治疗,并未进行有效的查明原因,未能有效排除手术后大出血所导致的血压下降。
2、主管医生迟迟不能及时赶到,对患者诊断及排除诊断存在明显延误,按护理记录记载,患者18点出现明显血压下降,经多次联系后,主管医生在20点40分钟才予以到现场。
三)、患者出现病情不断加重情况,医方对患者病情加重诊断及排除性检查等方式过于单一,且最佳抢救时间被不断的浪费。理由是:
1、结合护理记录及病程记录,医方在患者20点至21点50分钟期间,血压不断下降,病情不断危重情况下,仍单纯考虑患者心脏方面疾病,而未考虑到如大出血等手术后易引起的并发症,且患者一直在重症监护,如有突发性心脏疾病,理应有相应心电监护变化,且患者临床也应有相应胸部不适等表现,但没有上述情况下,医方一直进行心脏疾病排除。
2、医方对患者大出血排除或诊断严重错误在于,没有比对其相应血常规与入院变化;过度依赖引流,一直认为胸腹强引流管没有相应的液体,就想当然认为没有出现风险,但最终事实证明,腹腔引流管一定存在医疗操作或设备上严重错误的,最终腹部大量积液,仍然没有引流出血液,浙也是医方需要向患者承担责任重要愿意之一。
3、患者被进行急救时间也因前期的严重延误,导致抢救的不急时,其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未做到对患者脑部重要保护,导致脑部最终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后果。
四)、结合本案现有的资料,患者胃左动脉出血,理应由医方承担责任:
医方提交病历中,就患者胃左动脉活动性出血的原因并无记载及分析,故可直接认定医方应承担本案医疗损害责任。退一步讲,结合医方后续向患方提供的回复函件及答辩状中所提到的患方大出血系因Hem-0-lock脱开所致,并分析可能系胃左动脉压力过高所致。患者认为无论是何种因素,导致Hem-0-lock脱口,无非就是操作不当所致,系其技术原因所致;如Hem-0-lock质量所致,医院承担责任,即便其所陈述的胃左动脉压力过高,事实上根本就不可能,如果其操作正常、质量没有问题,就胃左动脉的小血管压力,不可能将Hem-0-lock弹开的,如果正如其所推测的,也是医方对选择结扎方式适用评估严重失误所致,也应其承担责任。
四、综上所述:患者最终死亡,系因:
1、医院在胃癌手术后血管结扎使用美国Hem-0-lock结扎方式,并没有告知患者风险,也没有告知患者其他血管结扎的利弊。
2、医院手术记录中,就血管的Hem-0-lock结扎具体操作,并没有详细记录,可以推导其操作方式中存在错误。
3、患者出现大出血,没有及时发现,没有与患者入院时的血红蛋白等化验指标予以对比(如果对比,很容易发现患者血红蛋白、红细胞指标急速下降);导致患者错失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4、医院管理上,不够严密,医院,住院的患者较多,每个组别均有较多患者,故在值班时,非本组别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