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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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7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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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汤存本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女孩叶某,因饮酒过量导致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她一起喝酒的赵某等3人,为此付了15万元的补偿款。近日,发生在乐清的这起事件,很有警示意义。

9月25日中午,在乐清务工的19岁贵州女孩叶某,和二男一女三个朋友在乐清乐成街道清远路某店吃火锅。其间,叶某先喝老白干,又喝两小瓶劲酒,再喝百威啤酒。至下午3时,叶某出现恶心呕吐、全身抽搐和神志不清等症状。

一起喝酒的朋友慌了,急忙送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醉酒呕吐物窒息引发吸入性肺炎,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数日后身亡,治疗期间,赵某等3人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

事发后,乐成街道调委会驻所调解室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解,叶某直系亲属和赵某等3人就医疗等费用及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赵某等3人认为,叶某自己饮酒过量死亡,但他们和叶某一起喝酒,发生这样的悲剧,他们愿意做一点补偿,每人拿出5万元,共计15万元。

哪些情形要为喝酒意外担责?

生活中,朋友聚会、工作应酬等场合,难免大家会喝上几杯。那么共同饮酒喝出事故,同饮者需要为意外担责吗?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游贻静律师表示,因饮酒引发身亡,共同饮酒者并非一定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饮酒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者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灌酒或是恶意劝酒。故意对饮酒人进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二)在饮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人不能喝酒而不进行劝阻,或是酒后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事情如开车、高空作业而不进行劝阻。

(三)饮酒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护送义务,这种情况只有在饮酒人因饮酒出现危险的情况需要他人照顾,其他共同饮酒人才需对其照顾,护送饮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上述是同饮者具有过错行为的情形,此外,还存在一种无过错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比如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此时也有可能酌情地承担少许的赔偿责任。

故此,饮酒者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帮助义务,不能强制劝酒、灌酒。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原标题《在乐清务工的19岁女孩饮酒过量身亡,三名同饮者补偿15万元》,编辑王艳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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