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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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1 21:42:00

基本案情患者女性,33岁,医院生产第一胎时大出血。此次孕第二胎40周+6医院待产,入院第二天14:00自然破水,羊水混有血液,B超提示“胎盘前壁,未见明显剥离征象”;

16:25胎儿阴道娩出;16:50左右患者出现产后大出血,约ml,到17:00出血量达到ml,血压/90mmhg;

18:02行宫腔水囊填塞后患者血压仍持续下降,出血不能控制,21:28在产房行子宫切除术;

产后出血共计约ml,患者术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病情危重,转院他院ICU继续治疗;

但病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于3医院SICU治疗;

经6天诊治后,病情稍稳定,医院做高压氧治疗;

之医院行康复治疗。

目前患者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产后垂体功能不全综合征(希恩综合征)、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继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肌张力高震颤帕金森症,自己不能站立不能吃饭,反复泌尿系感染。

律师观点患者既往在医方生产时大出血,并多次提示医方预防大出血,医方没有引起重视;医方在患者生产前未查血常规、凝血功能,违反诊疗常规,患者潜在疾病没有及时发现和预防;医方在患者自然破水时羊水血性,没有诊断鉴别诊断;医方在患者生产后大出血达到ml时,未能及时行有效的球囊止血术,导致患者大出血不能控制;在抢救患者过程中足足迟延了5个小时,使患者出血量达到ml,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产生了严重且不可逆的并发症;患者大出血时医方使用大量的缩宫素、欣母沛等强烈收缩子宫的药物,导致患者出现出血持续不能控制;患者大出血,医方输血不规范,没有配备新鲜血液急救,大量使用血制品和成分血,导致患者损害产生。

医方在患者分娩前和产后出血后,没有积极及时进行交叉配血,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也没有及时通知血库和检验科室做好输血准备,导致患者大量出血后,没有得到有效的输血治疗,处理不及时,并发休克、缺血缺氧,加重凝血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长,加重患者产后出血的病情。

鉴定与审判鉴定专家认为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早期未行凝血功能检查,对羊水栓塞的评估不足,亦未及时转诊,发生心跳骤停后抢救措施不及时不恰当,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机,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构成伤残二级,子宫切除构成伤残七级,构音轻度障碍构成伤残九级。

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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