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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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8 22:35:00

一.基本案情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即原告母亲于年10月2日孕35+2周在被告处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于年11月12时23分,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女婴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年3月9日,原告到x县x医院进行MRI检查,结果提示“1、双侧颞顶部颅下薄层硬膜下积液;2、双侧枕顶叶区慢性出血,双侧枕顶叶区脑软化灶形成伴胶质增生;3、双侧枕顶叶区局限性轻微脑萎缩”。年9月29日,原告在x医院视频脑电图录像检测检查报告结论为“异常脑电图。清醒及睡眠期左侧顶、枕、中后颞区(枕区为著)尖/1.5-3Hz尖一慢波或活动发放”。

二.患方观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元(.7元×90%)、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90%)、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9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元×90%)、交通费元、鉴定费(包括检查费)元,合计.73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鉴定书中关于被告的过错在原告的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度比例应当在61%以下合理认定,或者在考虑该复函第三点中患儿家属存在的过错行为情况下,对被告的过错参与度比例重新作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就此,被告已于年12月16日提交了《关于司法鉴定事项的申请书》,请求法院予以审查并采纳。

专家鉴定组认为:“新生儿重度窒息诊断已明确,早期的护脑治疗对其预后有一定影响,”。也就是说,对于被告提出的鉴定异议,专家鉴定组是持认可意见的。但是,在上述鉴定书和复函中,均没有对患儿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的行为与患儿目前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参与度进行具体评判,也没有相应减小被告过错的原因力作用并减少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大小,明显对被告不公平不合理,也使得被告一方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的过错责任比例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因此,被告认为鉴定结论应当重新考虑或鉴定评判患者家属的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参与度;2、在重新考虑并鉴定患者家属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和过错责任的前提下,理应相应地减小被告一方的过错的原因力作用大小以及减少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大小,即应当在61%比例之下合理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

请求法院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被告责任,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合理合法计算原告的损失赔偿,驳回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据不足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各项赔偿

对于医疗费:首先,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就医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据实计算,并确定属于被告过错导致医疗损害而发生,治疗其他与医疗损害无关疾病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其次,应当以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准,即应当扣减社保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予以保险的金额。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以有住院病历证实的实际住院时间为准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被告认可原告在x医院住院的26天。其他:在丹江口住院的9天为治疗支气管炎,属于治疗自身疾病,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医院的住院,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住院病历证实是否与本案有关,不予认可。对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根据前述意见,确定最终过错参与度比例后按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关于鉴定费:本案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元,系由被告预先支付,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可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再向其支付鉴定费用;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无法确定该费用是何种费用、包含哪些具体项目发生,也无法确定是否与本案相关。因此,原告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后续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其他主张的费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实,也没有相关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无法明确计算标准和方法。因此,该类费用在本案中不应得到支持。

五.鉴定意见

被告在对张某及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1-99%。

六.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在张某孕40+3周年11月7日8时45分住院后,10时38分胎心监测仍提示胎心基线变异差、无加速,11时43分复测胎心监测提示胎心基线平直,无变异、无加速,胎儿官内窘迫较前加重,应及早终止妊娠;

张某11时57分进入手术室,12时20分术前记录描述胎心音弱、缓慢,12时23分手术娩出一女活婴,Apgar评分1分钟2分;5分钟6分;10分钟7分;15分钟8分。从入院时9时26分胎心监测基线变异差、无加速,剖官产术前处理时间较长,尤其11是43分,胎心监测提示胎儿宫内窘遛加重时未及时处置;

被告在发生新生儿重度窒息后未做贻盘、胎膜、脐带等的病理检查(病历记录脐带扭转26周至脐根部,羊水Ⅱ度污染);

目前原告存在“脑性瘫痪(新生儿重度窒息引起的缺氧缺血性脑病)、小头畸形、智力底下的损害后果。主要依据为年3月21日,x省x市x医院对原告视频脑电图报告提示“异常儿童脑电图,清醒背景节律慢化”。

七.难点解析

被告异议鉴定书未对原告本身存在的脐带异常因素,可导致脐血流减少甚至中断,可致胎儿宫内急慢性缺氧(胎儿窘迫)的因素进行分析论证,不全面。专家鉴定组认为,10时38分胎心监测仍提示胎心基线变异差、无加速;11时43分复测胎心监测提示胎心基线平直,无变异、无加速,胎儿宫内窘迫较前进一步加重;12时23分胎儿娩出,总共用时2小时57分钟。产科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发现宫内窘迫应积极处理、及时终止妊娠。

八.庭审意见

对于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的过错责任比例问题,被告虽然对x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本院认为,x市医学会系原、被告共同选择,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该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无不当之处,该鉴定意见书对本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论述详尽、条理清晰,本院综合考虑到脑性瘫痪产生原因的复杂程度,酌定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5%。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某1赔偿款.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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