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海淀区民*局申请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获判,海淀法院判决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海淀区民*局为未成年人小明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马某某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怀孕后,于年4月在海淀区某公厕内顺产男婴小明,将其遗弃在便坑内。当日,清洁工发现男婴后报警。医院后诊断为新生儿寒冷综合征、代谢性酸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症。经鉴定,马某某是小明的生物学母亲。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依法以遗弃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海淀检察院认为,马某某遗弃亲生孩子,未尽监护人义务,导致小明患上疾病,并长期生活在福利院,其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遂向海淀区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局向法院提起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之诉,并就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必要性、合法性、诉讼程序及小明后续安置问题,与海淀区民*局及其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达成共识。年3月,海淀区民*局向海淀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诉讼,随后,海淀检察院正式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因被申请人马某某被关押在北京市女子教育矫治所服刑,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帮助协调入所开庭事宜,在市院第九检察部、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帮助下,在驻女子矫治所检察官协助下,年4月15日下午,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海淀区民*局诉讼代理人顺利入所参加法庭审理。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了支持起诉书,并对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的审理履行监督职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的行为经依法审判已构成遗弃罪,符合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考虑海淀区民*局作为被监护人户籍登记所在地,对被监护人的未来生活、学习管理更具有优势,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日后权益监护、生活照顾、学习帮助,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目前生活环境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是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检察院将持续和海淀区民*局保持联系,跟踪落实好小明的安置和福利*策落实问题,确保小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生长环境。
检察官说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导致无辜的孩子受到侵害,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失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来源:海淀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