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刘某娜年6月4日14时因停经9个月,胎动5个月,发现高血压1天到被告处产科八病房住院待产,入院诊断:孕3产1妊娠38+1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轻度贫血。从住院开始被告产科八病房主管医生多次催促原告刘某娜使用缩宫素催产。
年6月7日上午开始使用缩宫素静脉注射催产,缩宫素静脉注射完后,原告刘某娜肚胀没有明显宫缩,被告产科八病房主管医生说使用剂量小。下午13:30左右被告产科八病房再次给原告刘某娜使用缩宫素静脉注射催产,原告刘某娜家属问被告方产科八病房主管医生情况,被告方主管医生说缩宫素使用剂量为最大量。
缩宫素静脉注射至15:30分左右开始原告刘某娜明显感觉宫缩严重,到15:40分左右感觉下体有液体流出,陪护家属赶紧通知被告方主管医生到病房看原告刘某娜的情况,被告方主管医生检查说是羊水破了、子宫口开二指,被告方主管医生说完就离开病房。
二、羊水栓塞
15:50左右原告刘某娜眼珠泛白、嘴唇发紫、身体抽搐、口吐白沫,陪护家属及时通知被告方主管医生,被告方主管医生及医护人员在病房采用简单治疗措施直至16:00左右才送往手术抢救,抢救过程中被告方向家属告知需要实施手术。当日16:11实施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娩出新生儿李某,阿氏评分1分钟1分、5分钟4分。术中出血共计毫升。
患者刘某娜产后出血毫升,血液不凝,院方考虑羊水栓塞,DIC,17:25实施子宫次全切手术,将原告刘某娜子宫切除。因病情较重,于年6月7日转入x医院重症监护室(ICU)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羊水栓塞?于年6月15日转院,因x医院没有高压氧,于年6月15日转入x医院有限公司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仍然在治疗中。
李某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室息,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休克等,立即送往新生儿病房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于年6月28日转往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和肺部重度感染。李某因缺血缺氧性脑病于年4月19日9时50分在家中死亡。
三、患方观点
原告刘某娜在被告处生产过程当中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产后大出血,不得不切除子宫的损害后果,并造成李某出生后重度室息(后死亡),严重侵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方观点
因本案原告自身存在妊娠期高血压的基础疾病,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极其凶险的羊水栓塞,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患者及新生儿进行了积极的救治,虽然最后原告仍存在一定的损害后果,但被告作为一家普通的医疗机构,已经在一定程度尽到了与自身医疗水准相符的诊疗义务。另外,鉴定意见也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断和入院后的诊疗措施正确,原告病情可以采用阴式分娩。基于上述事实,结合鉴定意见,请法院合理划分被告责任。
x鉴定中心认为我们没有进行促子宫颈成熟治疗,增加了缩宫素引产失败率,从临床上对于经产妇我们基本不用强效的促宫颈成熟药,包括欣普贝生以及米索前裂醇,都是采用催产素静滴催产,催产素本身既有促宫颈成熟的作用又有引起子宫收缩的作用。
从本案患者看,从静滴开始到宫口开两厘米说明药物是非常有效的,在临床上对于经产妇对于宫口开到两厘米就要送到分娩室,但本案患者突然自行胎膜破裂,伴胎心减速,同时出现抽搐,我们考虑是胎儿窘迫,子痫,因为这两点我们立即行子宫下段剖腹产。
关于催产素静点的浓度情况,我们也是严格按照中华妇产科杂志临产指南荟萃版第页妊娠晚期促子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以及第页妊娠晚期也是促子宫成熟与引产指南,调节的浓度和滴数。因为本案患者从胎膜早破开始手术指征是子痫和胎儿窘迫,因为破膜我们不能除外羊水栓塞的可能,在地塞米松的使用中10-20毫克是正确的。选择阴式分娩是有患者签字的。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娜子宫次全切除术后,以及新生儿出生后遗留神经系统损害后果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同等~主要程度范围。2.被鉴定人刘某娜子宫次全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其子宫次全切除术后及后续诊疗情况,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六、医疗过错分析
缩素引产前促子宫颈成熟方面:本案运用缩宫素引产前宫颈评分为3分,未进行促子宫颈成熟治疗,增加了缩宫素引产失败率。本案至09:00开始运用0.5%缩宫素引产,但至15:38时,虽然缩宫素浓度调整为1%、24滴/分持续2小时以上,胎先露仍为S-4,宫口开大仅2cm,表明未起到缩宫素引产效果。
在缩宫素引产的浓度、滴数规范性方面:《静点催产素监护单》显示,09:00-11:00期间,缩宫素起始0.5%、8滴/分,然后每间隔15分钟调整滴数至40滴/分(11:00);从11:15开始,缩宫素浓度仍为0.5%,但滴数降至20滴/分;在11:30-12:45期间,始终为0.5%、24滴/分进行维持;从13:00-15:38期间调整为1%、24滴/分维持。该使用方法不符合临床指南的规范性要求。
在缩宫素引产过程中的观察方面:医院进行胎心监测,12:29~12:47期间可见胎心率和宫缩变化图形记载,胎心率在正常范围,宫缩不规律。但此后胎心监测图缺乏宫缩图形,难以评价宫缩强度、宫缩频率以及对胎心的影响,该胎心监测图记录不规范。
在抢救用药方面,医院最初给予地塞米松10mg静推,未能按临床规范立即给予20mg地塞米松静推,然后再给予20mg静脉点滴维持的规范性用药。此外,罂粟碱、升血压药物的运用也均在心跳骤停后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期间予以运用,存在一定迟缓。
七、庭审意见
本院确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刘某娜及患儿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1、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娜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失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
2、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娜、李某晖因患儿李某治疗及死亡发生的医疗费元、奶粉费元、医疗用品费用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复印费元,合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