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母亲祁某某于年3月18日下午到x医院做产前检查,当晚办理住院手续,妇产科医生要求做彩超以判断胎儿大小,祁某某在该院做了彩超,妇产科医生看了彩超报告单后称胎儿不算大,可以顺产,医院住院等待分娩。
次日早上祁某某住进产房,于年3月19日6时40分产下一女婴,出生时婴儿重多克,属于巨大儿。分娩过程中因胎儿巨大难产,医生采取措施不及时,方式不当等原因导致婴儿严重受伤,经抢救后转儿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严重的出生窒息、重于胎龄的婴儿,右侧臂丛神经受伤,头皮血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颜某出生后在x医院儿科治疗,后在x大二院康复中心做康复训练,每日在家康复训练两小时。至今孩子还未康复,此医疗事故给原告及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后续治疗康复训练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和时间。
二、患方观点
原告监护人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过错:1、医院彩超判断严重失误,报告单记录的胎儿双顶径为94mm,大小与实际严重不符,误导医生做出可以顺产的判断。2、妇产科医生仅仅依照彩超报告单就做出“胎儿不算大的”的判断,没有通过其他的方式进一步判断胎儿大小,没有建议做剖腹产。
3、分娩过程医生责任心不强,耽误时间,失职渎职,采取措施不当将孩子拉扯致伤,造成孩子严重受伤。4、孩子出生时右臂丛神经严重受伤,右臂,右手不能活动,医生病历填写为“四肢活动如常”与事实明显不符。现原告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情属实。被告方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在本次医疗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四、鉴定意见
年8月3日,经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x医学会首次就颜某与x医院的医疗事故是否属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年9月24日,x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做出鉴定,认为:
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造成难产,最后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经鉴定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颜某出生时难产造成右臂丛神经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智力减退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五、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颜某母亲祁某某在被告x医院住院待产,期间x医院医护人员在对祁某某的彩超检查中出现失误,继而做出错误判断,并在生产过程中医护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及时的医疗措施,导致产妇生产过程出现难产,造成新生儿颜某右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损害。依据x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该起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认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原告颜某的医疗费.69元,住院伙食补助元(40元×天),护理费.8元(.6元×天),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伤残赔偿金.8元,后续治疗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病历复印费元,鉴定费元,共计.29元,由被告x市医院赔偿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