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张某因宫内妊娠36+1周,先兆早产入住被告x医院,剖宫产将新生儿自宫腔取出,无呼吸、无心跳。经抢救12分钟后,新生儿出现心跳。后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年6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医院存在自患者张某入院后未给予高度注意,且发现胎盘早剥情况后未给予及时处理的过错,该过错与孙某新生儿脑性瘫痪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被告x医院对此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合计元。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胎盘早剥,剖宫产,脑性瘫痪
一.基本案情
年6月25日16时57分张某因宫内妊娠36+1周,先兆早产入住被告x医院,18时零5分,孕妇出现出血,18时40分B超结果提示,胎盘后壁,19时55分孕妇入手术室,20时20分新生儿自宫腔取出,无呼吸、无心跳,无肌张力。经抢救12分钟后,新生儿出现心跳,当晚新生儿转入第三方A医院治疗。
新生儿取名孙某,年6月28日孙某在第三方A医院出院诊断:早产儿,新生儿窒息(重度)、代谢性酸中*合并呼吸性碱中*(失代偿期),新生儿低血糖症,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第三方B医院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估意见书记载,孙某被诊断为脑瘫,运动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语言功能障碍,GMFM66:2-4岁ⅴ级。
二.医方观点
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不存在过错,与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现不同意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认可鉴定结论,患者入院时并无典型的胎盘早剥表现,根据胎心监护的情况,尚不足以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或缺氧,超声检查过程中胎儿胎心在正常范围。
返回病房后听胎心异常立即行术前准备、送手术室,并且向患者家属充分交代了风险,此过程中并无延误。新生儿出生后,经我院全力抢救逐步恢复生命体征,若孕妇病程过长、新生儿在宫内缺氧时间长,即使全力抢救仍可能在出生后不久即会发生死亡,因此可以佐证孕妇病情可能在后期发生加速进展,并非是我院延误了诊疗。
三.医疗过错分析
病历年6月25日16时57分入院记录,产科查体见有鲜红色血液流出;病历首次病程记录,18:05出现出血,病历前后记载矛盾。病历临时医嘱记载,17:50执行产科超声检查(孕25-40周建档)(彩色),病历中未发现相关检查报告;硬膜外麻醉、子宫下段剖腹产(急诊)等医嘱并非于17:50执行,病历时间记载混乱。
患者张某早期检查无明显产科合并症,于年6月25日16时57分入院时查体见有鲜红色血液流出,院方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注意,查明出血原因,及时进行下一步处理,对此院方未予以高度注意。
年6月25日18:40,B超电话回报胎盘早剥,且自超声科回病房后胎心持续在80-90次/分,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应急行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而院方于20:20分方取出胎儿,新生儿娩出后阿氏评分为零分,经抢救12分钟后出现心跳,提示自诊断胎盘早剥至行剖宫产手术取出胎儿用时过长。
患者张某自身出现胎盘早剥,存在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的疾病基础。院方自患者入院未给予高度注意,且发现胎盘早剥情况后未给予及时处理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新生儿窒息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的脑性瘫痪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70%。被鉴定人孙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符合二级伤残;其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符合二级伤残。
四.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对患者张某住院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张某之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60%-70%。被鉴定人孙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二级伤残,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属二级伤残。
五.律师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x医院作为一座综合性的、具有几十年历史的、医院,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延误了产妇生产的最佳时机,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故要求被告x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应确认被告x医院存在自患者张某入院后未给予高度注意,且发现胎盘早剥情况后未给予及时处理的过错,该过错与孙某新生儿窒息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的脑性瘫痪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被告x医院对此应承担7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年6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孙某医疗费元、康复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以上合计元。对于年4月30日之后孙某治疗病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其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七.小结
张某入被告x医院生产,住院后因被告x医院的医护人员对张某的状况没有及时予以